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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吸引物是否等于旅游资源?

由于对旅游资源概念认识的差异,旅游资源分类也因此而有所差异。认为旅游资源单纯是由自然和人文因素构成的,相应地就把旅游资源划分为自然旅游资源和人文旅游资源两大类或是人文、自然兼而有之的综合类(艾万钰,1987;周进步、庞规荃,1998),或者以自然、人文要素中占主导地位的因素来进行分类(孙文昌、郭伟,1997),这也是较为普遍的分类方法。而其他学者结合自身对旅游资源的认识,分类也表现出相应的差异。如杨振之(2002)在此基础上添加了服务旅游资源、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资源,以及其他新兴的旅游资源等。《旅游资源分类、调查和评价》(GB/T18972一2003)除了一般的自然和人文类外,还添加了旅游商品类,同时,在其若干业类中也有很多有异于传统的认识。

除了按照资源属性对旅游资源进行划分之外,还有很多学者从其他角度对旅游资源进行了划分。如辛建荣、杜远生等(1996)从资源的平面展示和主体配置关系角度将资源分为聚汇型、辐散型、单线型、环线型、方矩型、叠置型、凌空型等数种,叶伤夫(1988)提出了听觉旅游资源的概念,傅文伟(1994)按资源开发利用的变化特征将旅游资源划分为原生性和萌生性旅游资源两大类,郭康(1990)提出了旅游资源的动态分类概念,即稳定类旅游资源和可变类旅游资源等。

尽管旅游资源的分类方法千差万别,但是从旅游策划或规划的角度上看,实行分类后的数据应当容易管理、有意义而且易于操作。因此,在实践过程中,应当尽量避免不同分类方法的交叉使用。

2、旅游吸引物

与旅游资源概念类似,欧美学者对旅游吸引物也缺乏一个权威定义。Gunn等(2002)认为吸引物就是“为了游客的兴趣、活动和享乐,通过设计、管理而开发的地方”。英国旅游协会(EnglishTourismCouncil,ETC)对旅游吸引物的定义就要长得多,该协会认为,旅游吸引物是“一种永久固定的游览目的地,它的一个基本目标是允许公众因娱乐、兴趣或教育的需求而进入”。它不是一个主要提供体育、戏剧或电影的零售市场或地点。作为吸引物,必须在每年预先确定的时间向公众开放,而无需事先预订,同时,它应该能吸引本地居民、旅游者或一日游游客。另外,吸引物必须是独立的,要求进行独立管理,并直接从游客那里获取收入。”许多学者认为ETC的定义已经不再符合现状,例如,苏格兰的一些观光吸引物只是可能而不是必须收取门票;英国许多景区的游客门票预订系统也存在缺陷等(Leask,2003)。

尽管对旅游吸引物的定义存在很多差异,但其本质正如Swarbrooke(2000)所说“旅游吸引物是旅游业的核心,是人们想去一个地方旅游的动机”。Richards(2001)也指出,旅游吸引物“确实为很多旅游活动提供了一个中心,并且是参与旅游业竞争的各目的地的重要因素”。

对旅游吸引物进行分类的方法很多,Gunn和Var(2002)将这些分类方法归为三种:

(1)根据所有权属进行分类。吸引物一般归政府部门、非营利组织和商业企业三种部门所有,每一所有权属分类下都包含若干类吸引物,如政府部门属下就可能有国家公园、州立公园、野生动物保护区、国家纪念地、运动场等。

(2)按资源基础进行分类,主要有以自然资源为基础的分类和以文化资源为基础的分类两大类。

(3)根据旅游时间长短对旅游吸引物进行分类,可以分为旅游线路中的过境吸引物和长时间逗留的目的地吸引物两大类。

因此,概括而言,旅游资源是指尚未经过开发,但具有旅游吸引力的资源形态。旅游产品指经过开发以后面向市场销售的劳务或实物形态。二者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旅游吸引物与旅游产品的概念相通,只是定义的视角不同。旅游吸引物是站在产品的吸引力上界定的,是游客购买某种旅游产品的根本原因。旅游产品则是面向市场而言的,即游客通过购买和消费而使旅游吸引物转变为旅游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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