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對旅遊資源概念認識的差異,旅遊資源分類也因此而有所差異。認為旅遊資源單純是由自然和人文因素構成的,相應地就把旅遊資源劃分為自然旅遊資源和人文旅遊資源兩大類或是人文、自然兼而有之的綜合類(艾萬鈺,1987;周進步、龐規荃,1998),或者以自然、人文要素中佔主導地位的因素來進行分類(孫文昌、郭偉,1997),這也是較為普遍的分類方法。而其他學者結合自身對旅遊資源的認識,分類也表現出相應的差異。如楊振之(2002)在此基礎上添加了服務旅遊資源、服務設施和基礎設施資源,以及其他新興的旅遊資源等。《旅遊資源分類、調查和評價》(GB/T18972一2003)除了一般的自然和人文類外,還添加了旅遊商品類,同時,在其若干業類中也有很多有異於傳統的認識。
除了按照資源屬性對旅遊資源進行劃分之外,還有很多學者從其他角度對旅遊資源進行了劃分。如辛建榮、杜遠生等(1996)從資源的平面展示和主體配置關係角度將資源分為聚匯型、輻散型、單線型、環線型、方矩型、疊置型、凌空型等數種,葉傷夫(1988)提出了聽覺旅遊資源的概念,傅文偉(1994)按資源開發利用的變化特徵將旅遊資源劃分為原生性和萌生性旅遊資源兩大類,郭康(1990)提出了旅遊資源的動態分類概念,即穩定類旅遊資源和可變類旅遊資源等。
儘管旅遊資源的分類方法千差萬別,但是從旅遊策劃或規劃的角度上看,實行分類后的數據應當容易管理、有意義而且易於操作。因此,在實踐過程中,應當盡量避免不同分類方法的交叉使用。
2、旅遊吸引物
與旅遊資源概念類似,歐美學者對旅遊吸引物也缺乏一個權威定義。Gunn等(2002)認為吸引物就是「為了遊客的興趣、活動和享樂,通過設計、管理而開發的地方」。英國旅遊協會(EnglishTourismCouncil,ETC)對旅遊吸引物的定義就要長得多,該協會認為,旅遊吸引物是「一種永久固定的遊覽目的地,它的一個基本目標是允許公眾因娛樂、興趣或教育的需求而進入」。它不是一個主要提供體育、戲劇或電影的零售市場或地點。作為吸引物,必須在每年預先確定的時間向公眾開放,而無需事先預訂,同時,它應該能吸引本地居民、旅遊者或一日游遊客。另外,吸引物必須是獨立的,要求進行獨立管理,並直接從遊客那裡獲取收入。」許多學者認為ETC的定義已經不再符合現狀,例如,蘇格蘭的一些觀光吸引物只是可能而不是必須收取門票;英國許多景區的遊客門票預訂系統也存在缺陷等(Leask,2003)。
儘管對旅遊吸引物的定義存在很多差異,但其本質正如Swarbrooke(2000)所說「旅遊吸引物是旅遊業的核心,是人們想去一個地方旅遊的動機」。Richards(2001)也指出,旅遊吸引物「確實為很多旅遊活動提供了一個中心,並且是參與旅遊業競爭的各目的地的重要因素」。
對旅遊吸引物進行分類的方法很多,Gunn和Var(2002)將這些分類方法歸為三種:
(1)根據所有權屬進行分類。吸引物一般歸政府部門、非營利組織和商業企業三種部門所有,每一所有權屬分類下都包含若干類吸引物,如政府部門屬下就可能有國家公園、州立公園、野生動物保護區、國家紀念地、運動場等。
(2)按資源基礎進行分類,主要有以自然資源為基礎的分類和以文化資源為基礎的分類兩大類。
(3)根據旅遊時間長短對旅遊吸引物進行分類,可以分為旅遊線路中的過境吸引物和長時間逗留的目的地吸引物兩大類。
因此,概括而言,旅遊資源是指尚未經過開發,但具有旅遊吸引力的資源形態。旅遊產品指經過開發以後面向市場銷售的勞務或實物形態。二者之間既有區別,又有聯繫。旅遊吸引物與旅遊產品的概念相通,只是定義的視角不同。旅遊吸引物是站在產品的吸引力上界定的,是遊客購買某種旅遊產品的根本原因。旅遊產品則是面向市場而言的,即遊客通過購買和消費而使旅遊吸引物轉變為旅遊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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