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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民宿需要什麼手續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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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民宿需要什麼手續和要求?生活中難免會有各種各樣的問題,如果你對這個不了解,一起來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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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民宿需要什麼手續和要求1

開民宿需要的手續和要求如下:1、開民宿首先需要做的就是當地的工商部門辦理工商執照,然後還要去當地的公安局的治安支隊,去辦理民宿經營的許可證;2、民宿必須要有健全的訪客登記制度,同時還要有一系列的貴重物品登記制度,還要定期參與旅館業的從業人員培訓,另外還要到當地的消防支隊辦理相關的消防手續;3、在開民宿之前,還需要進行申請經營旅館業的備案手續,不論是專營還是兼營,都應該依法開業審批備案手續;4、申請開辦民宿,需要經過當地主管部門的審批與核准,領取了相關的營業執照之後,民宿才能開始營業,經過允許開業的,在進行變更等情況時,還需要在當地的公安局進行備案。《個體工商戶條例》第四條國家對個體工商戶實行市場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則。申請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進入的行業的,登記機關應當依法予以登記。第五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對個體工商戶實行監督和管理。個體工商戶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第八條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應當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登記機關申請註冊登記。申請人應當提交登記申請書、身份證明和經營場所證明。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包括經營者姓名和住所、組成形式、經營範圍、經營場所。個體工商戶使用名稱的,名稱作為登記事項。

開民宿需要什麼手續和要求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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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選擇「自己經營」,必須下載「途家」APP,可以自己作為房東,自己管理自己的民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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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民宿需要什麼手續和要求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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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民宿經營背後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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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林女士、吳先生、許先生系南京市新街口商區某大廈的住戶,該棟大廈1至14樓為商業用房,15至49樓為住宅。2023年,被告朱某將自己位於40樓的住宅房屋租給被告陳某,陳某對房屋重新裝修改造成八間帶獨立衛生間的房間,並對外出租,經營民宿。

這樣的改造為朱某、陳某帶來了經濟效益,卻對住在樓上樓下的林女士、吳先生、許先生等住戶帶來了困擾,陌生人的頻繁出入,嚴重影響樓中居民的日常生活及人身財產安全。

無奈之下,林女士、吳先生、許先生只得向法院起訴要求朱某、陳某停止涉案房屋內的經營行為,將房屋恢復為住宅用房。朱某、陳某表示,涉案房屋的有關經營行為已在有關部門備案,按照國家規定不少於15平方米一間房屋,並領取了營業執照,屬於合法行為。租客通過網路下單可以選擇短租或長租,所有客人信息都按照公安機關要求實時上傳,並未侵害林女士、吳先生、許先生的合法權益。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朱某、陳某將住宅用於經營用途,林女士、吳先生、許先生三人作為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對此提出異議,訴請要求停止在住宅內的經營行為、恢復原住宅用途,於法有據,應予支持。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即便朱某、陳某的經營行為已向相關部門報備,其改變住宅房屋用途亦必須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一致同意。

法院判決,陳某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停止在涉案房屋內的經營行為:朱某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將涉案房屋恢復為住宅用途,不得將上述房屋改變為經營性用房。

法官說法

房屋在建造並報經審批時的用途不得隨意改變,擅自以住宅房屋從事經營行為,可能造成來往人員雜亂,增加小區不安全因素,干擾業主正常生活,造成小區車位、電梯、水、電等公共設施使用的緊張問題。

《民法典》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如果業主確因生活需要等情況需要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必須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並且徵得有利害關係的業主的一致同意,兩者缺一不可。

本案中,陳某租用朱某房屋經營民宿的行為改變了房屋的住宅性質,其取得營業執照並在公安機關備案屬於行政登記及許可範圍,不影響「住改商」民事行為效力問題。同時,朱某、陳某二人改變房屋性質的行為並未滿足全體有利害關係業主一致同意這一條件,故其改變房屋住宅性質的行為不具備合法性,應當恢復房屋的住宅用途。(當事人姓名均為化名)

提醒:

人民法院在審理「住改商」糾紛案件時,對「住改商」需要符合的條件特別是對「經有利害關係業主一致同意」條款的理解,應慎重把握。

1. 以《民法典》第279條提起訴訟的主體應當限於與「住改商」業主處於同一建築區劃內的業主。對於非同一建築區劃內的業主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得以《民法典》第279條的規定作為是否支持其訴訟主張的依據。

2. 有利害關係的業主的一致同意是「住改商」行為的合法性要件之一。在有利害關係的業主於特定期間內未明確表態的情況下,應當從更有利於《民法典》第279條實現的目的的角度進行解釋和認定。故,有利害關係的業主的一致同意需以明示的方式表達方為適格。

(摘:《民法典理解與適用》)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九條 【業主改變住宅用途的限制條件】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一致同意。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廣西高院、南京中院)

來源: 中國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