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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房屋被損壞要賠償修理費用嗎

要雙方協商解決。

新的《民法典》於2023年1月1日生效,《合同法》及其相關解釋有效時期為2023年12年31日止,屆時與《民法典》相衝突的條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釋頒布替換。

租賃的房屋損壞賠償糾紛如何處理

這多數是房屋租賃承租人在裝修或者使用過程中由於自己的過錯致使房地產受到損毀,也有是房屋租賃出租房屋本身的質量問題致使出租房屋損毀的,出租人與承租人在房屋損壞責任上產生糾紛。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一十九條,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第二百二十條,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二條,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損壞或合同約定由出租人修繕的,由出租人負責修復。不及時修復,致使房屋發生破壞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修繕責任由雙方當事人在租賃合同中約定。

出租房屋維修費用由誰承擔

事實上,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於出租房屋的維修,如果租賃雙方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但如果出租房屋的租賃合同中對房屋的維修問題沒有做出約定的,一般是由出租人承擔維修責任,因此產生的費用也應該由出租人承擔。

此外應注意的是,如果出租人沒有按合同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及時對出租房屋進行修繕,或者拒絕維修,致使房屋發生破壞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財產損失、人身傷害的,出租人還要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