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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占罪是否為告訴乃論?詳細解析與常見問題

竊占罪是否為告訴乃論?

關於「竊占罪是否為告訴乃論」,這是許多民眾在生活中可能面臨的法律疑問。理解這個問題,對於保障自身權益、釐清法律責任至關重要。本文將深入探討竊占罪的性質,並明確解答其是否屬於告訴乃論之罪。

什麼是告訴乃論之罪?

在深入探討竊占罪之前,我們首先需要了解「告訴乃論」的概念。

  • 告訴乃論之罪: 指的是該罪的追訴,必須依據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告訴」才能進行。如果被害人沒有提出告訴,國家檢察機關就不能主動追訴被告的刑事責任。這類犯罪通常被認為是輕微的、或較為私密的,國家認為應尊重被害人的意願,由被害人自行決定是否啟動司法程序。
  • 非告訴乃論之罪: 相反,非告訴乃論之罪,又稱為「公訴罪」,國家檢察機關發現犯罪事實後,不論被害人是否告訴,都可以主動進行偵查、起訴。這類犯罪通常被認為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行為。

竊占罪的法律定義與構成要件

竊占罪,在台灣刑法中,通常是指「侵占罪」,更精確的說法是「侵佔遺失物罪」或「侵佔他人遺失物罪」。其法律條文主要散布在刑法第337條。

刑法第337條(侵佔遺失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佔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他人之脫離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上述條文可以看出,構成侵佔遺失物罪的要件包括:

  1. 客體: 必須是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他人之脫離物。
  2. 行為: 必須有「侵佔」的行為。侵佔的行為,是指將他人遺失的物品,據為己有,不加返還的意思。
  3. 意圖: 必須具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竊占罪(侵佔遺失物罪)是否為告訴乃論?

答案是:是的,刑法第337條關於侵佔遺失物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

這意味著,如果有人撿到遺失物,並意圖據為己有,觸犯了侵佔遺失物罪,檢察官或警察機關必須等到被害人(遺失物的原所有人)提出告訴後,才能對侵佔者進行偵查和起訴。如果被害人選擇不追究,或是超過告訴期間(通常是犯罪後六個月內)才提出告訴,國家就不能對侵佔者科以刑罰。

為何侵佔遺失物罪是告訴乃論?

侵佔遺失物罪之所以被定為告訴乃論,主要有以下幾點考量:

  • 侵害相對較輕微: 相較於竊盜、強盜等罪名,侵佔遺失物對被害人財產的侵害程度通常較輕。
  • 尊重被害人意願: 許多情況下,被害人可能因為遺失物的價值不高,或是與侵佔者有其他情誼,而選擇原諒,不希望啟動司法程序。將其定為告訴乃論,可以充分尊重被害人的意願。
  • 便於和解與調解: 告訴乃論的性質,使得當事人之間更有機會透過和解、調解的方式來解決紛爭,例如歸還遺失物並支付一定的補償,以避免訴訟的勞費。

區分竊占罪與竊盜罪

需要注意的是,雖然民眾常俗稱「撿到東西不還」為「竊占」,但在法律上,這更精確的定義是「侵佔遺失物罪」。而「竊盜罪」(刑法第320條)是指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兩者有顯著的區別,也影響了其是否為告訴乃論。

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重點區別:

  • 竊盜罪: 是「非告訴乃論之罪」。國家一旦獲知竊盜行為,即可主動追訴。
  • 侵佔遺失物罪: 是「告訴乃論之罪」。必須由被害人提出告訴才能追訴。

這種區別主要源於犯罪的性質:竊盜是主動剝奪他人佔有的財物,侵害性較大;而侵佔遺失物,則是在物品已經脫離原所有人佔有後,將其據為己有,其主動侵害性相對較弱,更強調對被害人返還權益的侵害。

常見問題 (FAQ)

Q1: 我撿到一個錢包,裡面有證件和現金,我該怎麼做才不會觸犯法律?

A: 撿到遺失物,最安全的做法是立即將其送交警察局或失物招領處。如果該遺失物有明顯的失主資訊(例如錢包裡的證件),應盡速聯繫失主歸還。若不確定如何處理,交由警方處理是最穩妥的方式,避免因一時貪念而觸犯侵佔遺失物罪。

Q2: 如果我撿到東西,沒有交給警察,過了一段時間後,失主來找我,我該如何處理?

A: 如果您已經將撿到的物品據為己有,並且失主前來索討,您應該主動歸還。如果已經觸犯了侵佔遺失物罪,但尚未被發現,主動歸還並向失主道歉,有時可以爭取到對方的原諒,避免進入司法程序。然而,一旦失主已經報警,您就必須配合警方的調查。

Q3: 如果我的東西遺失了,我發現有人撿走了,但他不還給我,我該如何追討?

A: 如果您的物品遺失後,被他人撿走且不歸還,您可以向警察報案,並提出侵佔遺失物罪的告訴。警方將會介入調查,並依法追訴侵佔者。請注意,提出告訴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通常是犯罪行為發生後六個月內)。

Q4: 為什麼竊占罪(侵佔遺失物罪)不需要積極的證據就可以成立?

A: 侵佔遺失物罪的成立,重點在於「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及「侵佔」的行為。相對竊盜罪需要證明「竊取」的行為,侵佔遺失物罪在於證明行為人發現遺失物後,有將其據為己有的意圖,並且沒有善意歸還的行為。例如,將遺失物藏匿、據為己用,或是銷毀其尋獲的可能,都可以被認定為侵佔行為。是否需要「積極的證據」則視個案情況而定,但警方或檢方會根據現有證據,包括證人證詞、監視器畫面等,來判斷是否有侵佔行為的發生。

Q5: 如果我將撿到的物品變賣了,這會如何影響告訴乃論的性質?

A: 將撿到的物品變賣,已經構成「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的侵佔行為,並且行為更為惡劣,侵害更大。即便如此,侵佔遺失物罪的「告訴乃論」性質並不會因此改變。也就是說,即使您將物品變賣,國家仍然需要被害人提出告訴,才能對您進行追訴。然而,變賣行為無疑會加重您的罪責,並可能讓被害人更傾向於提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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