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監酬勞是否扣二代健保?
這是許多公司股東、董事及監察人(以下簡稱「董監」)以及企業人事、財務部門共同關切的重要議題。隨著全民健康保險(健保)制度的演進,特別是「二代健保」的實施,對於董監的酬勞是否需要納入補充保險費的計算,一直存在疑問。本文將深入解析此一問題,釐清相關規定與實務操作,並解答常見疑問。
二代健保與補充保險費
為健全健保財務,並更公平地負擔保險費,台灣於2013年實施了二代健保。二代健保的核心精神之一,即是開徵「補充保險費」。補充保險費的徵收對象包含多項所得,其中與董監酬勞最相關的,主要有以下幾項:
- 股利所得:指公司分配給股東的股利、盈餘分配。
- 執行業務所得:指執行業務者(如律師、建築師等)的業務收入,非指受僱者的薪資。
- 預收股金的股利:指公司在未分配盈餘前,就預先分配給股東的股利。
- 兼職所得:指非經常性、非固定性的薪資所得。
- 年終慰問金:指非屬於經常性、固定性薪資的年終慰問金。
- 僱主提撥之退休金:僱主為員工提撥超過一定金額的退休金。
重點在於「所得」的性質,而非「身分」。
董監酬勞的性質認定
理解董監酬勞是否扣二代健保,關鍵在於釐清董監酬勞的法律性質。依據公司法的規定,董監酬勞通常是公司依據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給予董事及監察人因其職務而獲得的報酬。這些報酬可能包含:
- 車馬費、誤餐費、會議費:這些名目通常被視為「執行業務」的對價,或是因履行職務所發生的費用報支。
- 董事費、監察人費:這是給予其擔任董事或監察人職務的固定報酬。
- 績效獎金:與公司營運績效連結的獎金。
- 股票股勵(Stock Options):指賦予其在未來以特定價格購買公司股票的權利。
根據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以下簡稱「健保署」)的函釋與實務操作,對於董監酬勞是否適用補充保險費,主要依據以下原則:
1. 董監酬勞是否屬於「薪資所得」?
根據所得稅法及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薪資所得」是健保費計算的基礎。而二代健保的補充保險費中,「薪資所得」特指「受僱者」的「經常性」及「非經常性」薪資。 董監雖然在公司內部擔任重要職務,但其與公司的關係,在法律上通常不被認定為「僱傭關係」。他們是公司的「選任」成員,並非「僱傭」關係下的員工。
因此,一般情況下,董事費、監察人費、車馬費、誤餐費、會議費等直接與擔任董監職務相關的報酬,不屬於「薪資所得」的範疇。
2. 董監酬勞是否屬於「執行業務所得」?
部分董監酬勞,例如給予的車馬費、誤餐費等,若能證明是因履行職務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或是執行職務的對價,則可能被歸類為「執行業務所得」。健保署對於「執行業務所得」的補充保險費徵收,有其特定的計算方式。
然而,純粹的「董事費」、「監察人費」或「績效獎金」,通常不直接等同於執行業務者提供的專業服務所得。 健保署的函釋中,對於「其他所得」的定義較為廣泛,但其重點在於「非經常性」或「非固定性」的所得,且非屬薪資或股利等已有明確規範的項目。
3. 董監酬勞是否屬於「股利所得」?
如果公司將給予董監的報酬,是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的形式發放,那麼這部分就屬於「股利所得」,應依規定扣取補充保險費。這與董監的身分無關,而是其股東身份所衍生的所得。
4. 關於「兼職所得」及「其他所得」的適用
有些董監可能同時在公司擔任其他「員工」職務,例如總經理、執行長等。此時,其作為「員工」所領取的薪資,自然應按一般員工的規定,計算並扣繳補充保險費。而其作為「董監」所領取的報酬,則需依前述原則判斷。
此外,若董監酬勞不屬於上述任一類別,但性質上屬於「所得」,則可能被歸類為「其他所得」。根據二代健保規定,「其他所得」若達一定金額(例如單次給付滿新台幣2,000元),即需按2.11%扣取補充保險費。 這也是許多公司在操作上需要特別注意的部分,尤其是對於發放額度較高的非固定性酬勞。
結論:董監酬勞是否扣二代健保?
綜合以上分析,答案並非絕對的「是」或「否」。而是取決於董監酬勞的「性質」和「名目」。
- 若董監酬勞屬於「股利所得」:需要依規定扣取補充保險費。
- 若董監酬勞是作為「員工」身分領取的「薪資所得」:需要依規定扣取補充保險費(此情況下,董監同時是員工)。
- 若董監酬勞是單純的「董事費」、「監察人費」、「績效獎金」,且其法律性質非屬「薪資所得」:
- 一般情況下,不直接以「薪資所得」的基礎來計算。
- 若其性質可歸類為「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且達到法定扣繳門檻,則可能需要扣取補充保險費。 這是實務上最容易產生爭議的部分。
- 若酬勞為「車馬費」、「誤餐費」等,且能證明是因職務所發生的實際費用報支:通常不列入扣繳範圍。但若超過合理範圍,或有明顯的變相給付性質,則可能被認定為所得而納入計算。
最保險的做法是,公司應仔細審視各項給付給董監的酬勞項目,並根據其性質、相關法規(包括所得稅法、公司法、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其施行細則、健保署的函釋)進行判斷。必要時,應尋求專業的法律或稅務顧問的協助,以確保合規性,避免潛在的罰鍰。
此外,健保署的函釋可能隨時更新,公司應密切關注最新規定。
常見問題 (FAQ)
1. 如何判斷董監酬勞屬於「薪資所得」或「其他所得」?
判斷的關鍵在於兩者之間的關係。若董監與公司之間存在明確的「僱傭契約」,其領取的報酬被視為「勞務對價」且具有「經常性」與「固定性」,則較可能被認定為「薪資所得」。但一般董事、監察人與公司的關係,通常為「選任」而非「僱傭」,其領取的酬勞(如董事費、監察人費)除非符合特定情況,否則較難直接歸類為薪資所得。若非屬薪資所得、股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等已有明確規範的項目,則可能歸類為「其他所得」,需注意其單次給付是否達法定門檻(目前為新台幣2,000元),若達則需扣取補充保險費。
2. 公司發給董事的「車馬費」和「誤餐費」需要扣二代健保嗎?
這類費用若能證明是為實際執行職務所產生的必要開銷,且未超過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所定的合理標準,通常不被視為所得,因此不需要扣取補充保險費。但若這些費用名目只是變相給付,金額過高,或無法提供相關證明,則有可能被認定為變相報酬,進而被納入其他所得範圍計算。
3. 董監酬勞若屬於「股利所得」,是否一定需要扣二代健保?
是的。根據二代健保的規定,股利所得是應扣取補充保險費的項目之一。無論是現金股利還是股票股利,只要屬於公司分配給股東的盈餘,都應該依規定計算並扣取補充保險費。這部分與董監的身分無關,而是以股東身分獲得的所得。
4. 哪些情況下,董監酬勞「一定」需要扣二代健保?
有幾種情況是「一定」需要扣取二代健保的:
- 股利所得:發放的股利。
- 兼職所得:若董監同時擔任公司員工,且領取的報酬符合兼職所得定義。
- 薪資所得:若董監同時是公司的受僱員工,其領取的固定薪資。
- 其他所得:若支付的酬勞(例如績效獎金、超額的車馬費等)不屬於上述類別,但性質上屬於所得,且單次給付金額達到新台幣2,000元以上,則必須扣取。
5. 如果公司誤扣或未扣二代健保,會有什麼後果?
若公司未依規定扣取或繳納補充保險費,將面臨相關罰則。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投保單位(公司)未依規定扣取或繳納補充保險費者,除追繳保險費外,可能處以最高「三倍」的罰鍰。此外,若因漏扣造成被保險人(董監)的權益損失,也可能引起相關的民事爭議。因此,務必嚴格遵守法規,正確計算與扣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