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是否為公訴罪?
在探討「恐嚇是否為公訴罪」這個問題之前,我們首先需要釐清「公訴罪」的定義,以及我國現行法律對於恐嚇行為的相關規定。這將有助於我們更全面地理解恐嚇行為的法律性質,以及其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的地位。
一、什麼是公訴罪?
公訴罪,又稱為告訴乃論罪或非告訴乃論罪,是刑事訴訟法上的一個重要概念,用以區分特定犯罪行為在啟動刑事追訴程序時,是否需要被害人的告訴或請求。簡單來說:
- 告訴乃論之罪 (非公訴罪):指的是必須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進行偵查,進而提起公訴。如果被害人於法定期間內撤回告訴,或根本沒有提出告訴,則檢察官不得對被告提起公訴。
- 非告訴乃論之罪 (公訴罪):指的是無論被害人是否提出告訴,檢察官一旦知悉犯罪嫌疑,就有義務主動進行偵查,並在證據充分時提起公訴。這類犯罪通常被認為對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有較嚴重的危害。
二、我國法律對恐嚇行為的規定
在台灣,關於恐嚇的法律規定主要散見於《中華民國刑法》。刑法中並未直接使用「恐嚇罪」作為罪名,而是將具體的恐嚇行為歸類到不同的犯罪條款中,最常見的是:
1. 恐嚇罪 (刑法第305條)
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此條文所稱的「恐嚇」,是指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威脅加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構成要件包括:
- 恐嚇行為:以言語、文字、動作或其他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方式為之。
- 加害之事:指足以影響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的具體不利事實。
- 致生危害於安全:必須使人心生畏懼,產生不安的感覺。
關鍵點: 刑法第305條的恐嚇罪,在法律上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這意味著,一旦檢察官得知此類恐嚇情事,即使被害人不願提出告訴,檢察官仍可主動偵辦並提起公訴。因此,從法律性質上來說,恐嚇罪(刑法第305條)是屬於公訴罪。
2. 強制罪 (刑法第304條)
刑法第304條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為何種行為,或妨害人自由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此條文中的「脅迫」行為,也常涉及恐嚇的成分。如果恐嚇的目的是為了強迫他人為特定行為,或妨害其自由,則可能觸犯強制罪。強制罪同樣是「非告訴乃論之罪」,屬於公訴罪。
3. 恐嚇取財 (刑法第346條)
刑法第346條規定:「意圖勒贖而訛詐他人財物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意圖勒贖而勒贖財物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雖然此條文罪名是「恐嚇取財」,但其本質是藉由恐嚇手段來勒索財物。這類犯罪情節較為嚴重,同樣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是公訴罪。
三、為何恐嚇行為大多被歸類為公訴罪?
將恐嚇行為,特別是刑法第305條的恐嚇罪,歸類為非告訴乃論的公訴罪,有其重要的法律與社會考量:
- 維護社會秩序與公共安全:恐嚇行為不僅侵犯個人權益,更可能破壞社會的安寧與秩序。如果任由被害人決定是否追訴,可能導致部分受害者因恐懼或壓力而不敢提出告訴,使得加害者逍遙法外,進而鼓勵更多類似的犯罪行為。
- 保護弱勢與避免報復:在某些情況下,被害人可能處於弱勢地位,面對加害者的威脅,可能不敢或不願站出來。將其列為公訴罪,能讓國家公權力介入,主動追查,保護受害者免受進一步的傷害或報復。
- 彰顯國家對暴力與脅迫的零容忍態度:公訴罪的設置,代表國家對於某些嚴重的犯罪行為,認為其危害不僅止於個人,更涉及公共利益,因此由國家代表人民主動追訴,以展現國家打擊犯罪、維護法治的決心。
綜合以上所述,刑法第305條的恐嚇罪,以及涉及恐嚇手段的其他犯罪(如強制罪、恐嚇取財),在台灣法律上均屬於非告訴乃論的公訴罪。 這表示,檢察官一旦知悉相關情事,便有權利且有義務主動展開偵查,並依證據提起公訴。
四、與恐嚇相關的其他犯罪
除了上述直接涉及恐嚇的條文外,某些犯罪行為中也可能包含恐嚇的元素,例如:
- 強盜罪 (刑法第330條):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強取他人之物,而犯本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擄人勒贖罪 (刑法第347條):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些犯罪行為,因其情節嚴重,當然也都屬於公訴罪。
常見問題 (FAQ)
1. Q: 如果我被恐嚇,但不想追究,可以自行撤回嗎?
A: 由於刑法第305條的恐嚇罪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公訴罪),一旦檢察官知悉,便會主動偵辦。您身為被害人,雖然可以向檢察官表達您不想追究的意願,但最終是否提起公訴,決定權仍在檢察官。如果您已經提出告訴,原則上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是可以撤回告訴的,撤回後即不得再行告訴。但若檢察官已主動偵辦,則您是否撤回告訴,對訴訟程序的啟動影響較小。
2. Q: 網路上發布恐嚇訊息,算不算公訴罪?
A: 是的,網路上發布恐嚇訊息,若符合刑法第305條或其他相關法律的構成要件,同樣可能構成犯罪,並且通常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即公訴罪。網路空間並非法律的灰色地帶,任何形式的恐嚇行為都可能受到法律追究。
3. Q: 什麼情況下,恐嚇才不會被視為公訴罪?
A: 在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下,刑法第305條所規範的恐嚇罪,以及涉及恐嚇手段的諸多犯罪,均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即公訴罪。法律上並沒有將特定形式的恐嚇行為排除在公訴罪之外的規定。因此,大多數情況下,恐嚇行為一旦構成犯罪,都會被視為公訴罪。
4. Q: 我只是開玩笑地說了幾句恐嚇的話,也會構成公訴罪嗎?
A: 即使是出於玩笑的恐嚇,如果其內容足以使人產生畏懼,並造成他人不安,仍有可能構成犯罪。法律判斷的重點在於客觀上是否足以令人產生恐懼,而非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犯罪意圖。因此,即使是玩笑話,若達到一定程度,仍有可能觸犯公訴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