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有無期徒刑不得假釋嗎?
這是許多人對於台灣刑罰制度,尤其是對於無期徒刑的疑問。究竟在台灣,被判處無期徒刑的受刑人,是否就意味著終身監禁,完全沒有獲得假釋的機會?答案並非絕對,而是存在著複雜的法律規定與實務操作。本文將深入探討台灣無期徒刑的假釋制度,詳細解析相關法規、實務的運作,以及可能影響假釋的各種因素。
台灣現行無期徒刑假釋制度的演變
過去,台灣的刑法對於無期徒刑的假釋設有較為嚴格的限制。然而,隨著社會對人權保障的重視以及刑事政策的調整,法律也經歷了幾次的修正。目前,關於無期徒刑假釋的規定,主要依據《中華民國刑法》以及《中華民國監獄行刑法》等相關法規。
《中華民國刑法》關於無期徒刑的規定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有期徒刑執行未滿二年,不得假釋。但有期徒刑未滿一年者,不在此限。」 關於無期徒刑,法條中並未直接明文規定「不得假釋」。
《中華民國監獄行刑法》關於無期徒刑假釋的條件
《中華民國監獄行刑法》是規範受刑人執行及假釋的重要法律。該法對於無期徒刑的假釋,設有明確的條件。核心的規定是,無期徒刑受刑人必須「已執行逾二十五年」,並且符合一定條件,才能向法院聲請假釋。
具體而言,根據《中華民國監獄行刑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受刑人聲請假釋,必須符合以下幾個面向:
- 悛悔實據: 受刑人在監獄中,必須表現出真實的悔意,並且有改過自新的具體事實。這通常需要透過受刑人的言行、參與的教化活動、以及與獄方人員的互動來判斷。
- 無再犯之虞: 這是假釋審查中最關鍵的一環。法院會綜合評估受刑人過去的犯罪行為、在監期間的表現、矯正輔導的成效、家庭支持狀況,以及社會復歸的可能性,來判斷其是否有再次犯罪的危險。
- 已執行逾二十五年: 這是法定最低執行期間。即使受刑人表現良好,也必須服刑滿二十五年後,才能提出假釋申請。
假釋審查的實務運作
當無期徒刑受刑人符合法定執行年限並積極爭取假釋時,整個審查過程是相當嚴謹且層層把關的。
- 獄政機關的初步評估: 受刑人會先向所在監獄提出假釋申請。獄方會根據其在監表現、教化紀錄、個別評估報告等,進行初步審核。
- 假釋審查委員會的審議: 獄政機關會將符合條件的申請案件,送交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的假釋審查委員會進行審議。審查委員會由具備法律、犯罪學、心理學、社會工作等專業知識的人員組成,會仔細審查申請人的一切資料。
- 法院的最終裁定: 即使通過假釋審查委員會的審議,最終是否准予假釋,還需要經過法院的審理與裁定。法院會再次審視所有卷證資料,並可能傳喚受刑人本人、辯護人,甚至被害人家屬(如聲請),以做出公正的判決。
影響假釋審查的關鍵因素
在無期徒刑的假釋審查中,有許多因素會被納入考量,包括但不限於:
- 犯罪的嚴重性與殘酷性: 過去所犯案件的性質,尤其是對社會造成的衝擊、被害人的傷亡情況,往往是重要的考量點。
- 在監期間的紀律與表現: 是否有違規記錄、參與的教化課程、學習技能的狀況、與獄友及管理人員的互動。
- 心理鑑定與更生計畫: 專業心理鑑定結果,以及受刑人出獄後是否有明確的更生計畫(例如就業、居住、家庭支持等),都是評估再犯風險的重要依據。
- 對被害人或社會的賠償與補償: 儘管不強制,但若受刑人能積極對被害人或其家屬進行賠償或提供協助,有時也會對假釋審查產生正面影響。
- 檢察官的意見: 檢察官在假釋審查中也扮演重要角色,其意見會被法院納入參考。
結論:無期徒刑並非絕對的「不得假釋」
總體而言,台灣的無期徒刑受刑人,並非絕對「不得假釋」。法律明文規定了假釋的可能性,但前提是受刑人必須在獄中服刑滿二十五年,並通過嚴謹的「悛悔實據」和「無再犯之虞」的審查。這個過程涉及獄政機關、假釋審查委員會以及最終法院的層層把關,旨在平衡受刑人的人權保障與社會公共安全的需求。
因此,當我們談論「台灣有無期徒刑不得假釋嗎?」時,更精確的說法是:台灣的無期徒刑受刑人,在服刑滿二十五年後,有機會透過法律規定的程序聲請假釋,但能否獲准,則取決於其在監表現、改過能力以及無再犯之虞的客觀評估。
常見問題 (FAQ)
Q1:無期徒刑受刑人多久可以申請假釋?
答:根據《中華民國監獄行刑法》的規定,無期徒刑受刑人必須「已執行逾二十五年」後,才能向法院聲請假釋。這是一個法定的最低執行期間。
Q2:假釋審查會看重哪些因素?
答:假釋審查會綜合考量多項因素,最核心的是「悛悔實據」與「無再犯之虞」。這包括受刑人過去的犯罪情節、在監期間的操行、參與教化的成效、心理鑑定結果、更生計畫的完善程度,以及家庭和社會的支持網路等。
Q3:哪些情況下,無期徒刑受刑人較難獲得假釋?
答:如果受刑人犯罪情節特別重大、手段殘酷,或是其在監期間有多次違規記錄,表現出毫無悔意,且心理鑑定顯示有高度再犯風險,那麼其獲得假釋的機會就會非常渺茫。此外,若無法提出具體的更生計畫,也可能影響審查結果。
Q4:為何台灣的假釋制度設定了執行年限?
答:設定執行年限是為了確保受刑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矯正、反思,並具備基本的改過意願和能力,同時也為了讓社會有足夠的時間緩衝,並為受刑人回歸社會做好準備。這是在保障人權、實現更生,以及維護社會安全之間取得平衡的體現。
Q5:無期徒刑的「不得假釋」是絕對的嗎?
答:在台灣,對於無期徒刑受刑人,法律上並未設定絕對的「不得假釋」。而是設定了嚴格的條件和審查程序,使服刑滿一定年限且表現良好的受刑人,有機會獲得重返社會的機會。這個制度的設計,體現了刑罰的更生與矯治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