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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設可否約定專用:詳細解析與常見問題

公設可否約定專用:一場空間使用權的博弈

在現代都市的居住空間中,公寓大廈已成為主流。隨之而來的,是對於公共設施(公設)的使用與管理問題。其中,「公設可否約定專用」這個議題,更是經常引發社區住戶之間的討論甚至爭議。究竟,社區的公共設施,是否能透過約定,讓特定住戶或管委會取得專有的使用權利?本文將深入探討這個問題,從法律層面、實務操作以及可能衍生的問題進行詳細解析。

一、 何謂「公設」?

在探討「公設可否約定專用」之前,我們需要先釐清「公設」的定義。根據不動產相關法規,公共設施通常指的是公寓大廈的共用部分,包含但不限於:

  • 建築物本身之基礎、樑柱、屋頂、樓板、共同之管道設備、機械停車設備、電梯。
  • 各戶獨立使用之外牆、屋頂、走廊、樓梯、玄關、共同出入口等。
  • 附設之停車空間(若無獨立產權並登記為公設者)。
  • 社區公共區域,如中庭花園、健身房、游泳池、會議室、兒童遊戲區、頂樓平台等。

這些設施是所有區分所有權人(即住戶)共同擁有,共同使用,並共同負擔維護費用的。其權利義務係登記在不動產權狀上,具有公示與公信力。

二、 公設是否可以約定專用?

這是一個複雜的問題,答案並非絕對的「是」或「否」。簡單來說,**在特定條件下,部分公設是可以透過合法程序「約定專用」,但並非所有公設皆可,且需經過嚴謹的法定程序。**

2.1 法律上的限制與規範

台灣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是規範此類問題的主要法規。條例中明確規定了共用部分的性質,以及如何處理約定專用事宜: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九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依左列規定:...

第十二條:共用部分之約定專用,不得妨害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及居住安寧。

從法條中可以看出,約定專用並非權利者的任意行為,而是受到一定限制。其核心精神在於「不得妨害公共利益」。

2.2 約定專用的合法途徑

要使公設合法地被約定專用,通常需要經過以下程序:

  1.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這是最重要也是最關鍵的一步。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共用部分的約定專用,原則上必須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四分之三以上區分所有權人」且「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亦超過四分之三」的同意,並訂立於規約中。這代表著,絕大多數的住戶都必須同意,才能合法地將某項公設約定給特定人使用。
  2. 訂立規約: 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的約定專用事項,必須明確記載於公寓大廈的規約中。規約是約束所有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的行為準則,也是社區自治的重要依據。
  3. 符合法定要件: 如前所述,約定專用必須「不得妨害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及居住安寧」。例如,將樓梯間堆放雜物,以致影響逃生,這就是妨害公共安全,不得約定專用。

2.3 哪些公設「較有可能」被約定專用?

並非所有公設都適合約定專用。通常,那些「使用頻率相對較低」、「對其他住戶影響較小」或「有特定功能性」的公設,較有機會被約定專用。例如:

  • 特定區域的露台或陽台: 若能透過合法隔間或增設圍籬,並經區權會同意,某些住戶可能可以約定專用其使用的露台或陽台部分。但要注意,若該露台或陽台原本是結構外的一部分,或對鄰居採光、通風有重大影響,則可能不被允許。
  • 頂樓平台: 部分社區的頂樓平台,若面積廣大且非為主要逃生通道,可能會在住戶同意下,約定專用給特定住戶作為曬衣場或休憩區。
  • 小型儲藏空間: 若社區原本設有小型儲藏空間,且經合法程序,可能被約定專用給特定住戶。
  • 特定用途的會議室或娛樂室: 若社區設有較大型的會議室或娛樂室,經區權會同意,可能可以針對特定時段或用途進行約定專用,但通常仍保留給全體住戶使用機會。

2.4 哪些公設「原則上」不允許約定專用?

基於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及生活便利性,以下公設原則上不允許約定專用:

  • 樓梯間、走廊、共同出入口: 這些是人員通行、逃生避難的必要通道,任何妨礙通行的行為都可能構成危險。
  • 消防設備、逃生出口: 關乎生命安全,絕對禁止約定專用。
  • 排水系統、污水處理設施: 影響社區整體衛生,不得約定專用。
  • 電梯: 影響所有住戶的基本通行權利。
  • 中庭花園、公共綠地: 這些是提供全體住戶休憩、美化環境的公共空間,通常不適合約定專用。

三、 約定專用可能衍生的問題

雖然約定專用有其合法途徑,但實務操作上,卻常常伴隨著各種問題,主要包括:

3.1 權利與義務的不對等

許多住戶認為,既然是「專用」,就應該由專用者負擔全部的維護費用。但實際上,即使是約定專用,這些設施的產權仍屬於社區共有,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其修繕、管理、維護費用,原則上仍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部分比例分擔。當然,區權會也可以決議由專用者負擔部分或全部維護費用,但這需要明確的區權會決議與規約規範。

3.2 影響其他住戶權益

若約定專用範圍過大,或影響到其他住戶的採光、通風、動線,甚至造成噪音或髒亂,都可能引發其他住戶的不滿與抗議。此時,若未依循合法程序,可能導致約定專用無效,甚至需要拆除回復原狀。

3.3 法律認定的爭議

在某些情況下,住戶可能自行將公設佔為己用,例如在騎樓放置雜物、將頂樓平台當作私人花園等,這些行為若未經過區權會的合法決議,則屬於「侵佔」或「違法佔用」公設,而非合法的「約定專用」。此時,管委會或受影響的住戶可以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請求返還或排除妨礙。

3.4 規約的解釋與執行

即使規約已明確規範約定專用事項,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仍可能出現解釋上的爭議。例如,約定專用範圍的界定、使用時段的限制、收費標準的制定等,都需要清晰明確的規約內容,並由管委會公正執行。

四、 案例說明

假設某社區的頂樓有一個較大的平台,一部分被登記為「露台」,另一部分則為「屋頂平台」。

  • 情況一: 頂樓的「屋頂平台」,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80%同意決議,並訂入規約,約定專用給位於頂樓的某戶住戶作為私人花園。此約定專用行為,若未影響其他住戶的逃生通道,且未造成公共安全疑慮,則可能合法。但該住戶仍需按比例負擔屋頂平台的修繕維護費用,除非規約另有規定。
  • 情況二: 某住戶認為,自己購買的房屋附帶的「露台」屬於自己專有,因此擅自在露台上搭建鐵皮屋,擴大使用範圍。此行為若未經過區權會同意,且未事先取得建管單位許可,則可能構成違法增建,侵佔公設。管委會有權要求該住戶拆除,並要求回復原狀。

常見問題 (FAQ)

Q1:如果我發現有鄰居違法佔用公設,我該怎麼辦?

A1:您可以先向社區的管委會反映,提供具體的證據(例如照片、影片)。管委會應依據規約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進行處理。若管委會處理不當,您可以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要求管委會履責,甚至依法提起訴訟,請求排除妨礙、回復原狀。

Q2:為何有些公設(如健身房)的維護費用,似乎是由使用者負擔較多?

A2:這可能是透過規約的約定。雖然依據法規,公設的維護費用原則上由全體住戶分擔,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可以決議,針對特定高使用頻率的公設,由使用者支付額外的「使用費」或「清潔費」,以補貼其維護成本。這並非直接的約定專用,而是對公設使用與維護費用的彈性分配。

Q3: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沒有開會,但管委會就擅自將公設約定給特定人使用,這樣合法嗎?

A3:不合法。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共用部分的約定專用,必須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管委會僅是執行單位,無權自行決定約定專用事宜。若發生此情況,該約定專用行為可能無效,且住戶可向管委會要求撤銷。

Q4:如何判斷某個空間是「專有」還是「共有」?

A4:判斷依據主要有二:一為「權狀記載」,即該空間是否在您的不動產權狀上登記為「專有部分」;二為「規約與法定定義」,即該空間是否屬於建築物本身之基礎、樑柱、屋頂、樓板、共同之管道設備等共用部分。若有疑義,可以調閱社區的平面圖、權狀,並諮詢專業人士(如律師、不動產估價師)的意見。

Q5:如果我對約定專用有疑慮,想確認其合法性,該如何做?

A5:您可以向管委會索取相關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會議記錄,查看是否有關於該公設約定專用的決議。同時,查閱社區的規約,確認是否有相應的條款。如果仍有疑問,可以進一步諮詢專業的法律人士,以釐清權利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