飆車公共危險罪會怎樣?
飆車,作為一種危險的行為,不僅僅是個人挑戰極限的遊戲,更可能觸犯法律,構成「公共危險罪」。本文將深入解析「飆車公共危險罪」的相關法律條文、構成要件、可能面臨的刑罰,並輔以實際案例,讓讀者對此行為的嚴重性有更全面的認識。
一、 什麼是公共危險罪?
公共危險罪,顧名思義,是指危害公共安全,例如生命、身體、財產等不特定多數人或公眾利益的犯罪行為。這些行為的共同點在於,它們都可能造成廣泛的損害,破壞社會的安寧與秩序。
飆車行為為何會構成公共危險罪?
飆車行為之所以會被視為公共危險罪,主要原因在於其固有的高風險性。在公共道路上高速行駛、進行危險駕駛動作(如蛇行、翹孤輪、甩尾等),極大地增加了發生交通事故的機率。一旦發生事故,不僅駕駛者自身可能面臨生命危險,更可能波及無辜的用路人、行人,甚至造成財產的重大損失。這種對社會不特定多數人生命、身體安全及財產的潛在威脅,正是其構成公共危險罪的核心所在。
二、 台灣法律對飆車的相關規定
在台灣,與飆車相關的法律規定主要散見於《刑法》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1. 《刑法》中的公共危險罪
《刑法》中對於公共危險罪有詳細的規定,其中與飆車行為最為相關的是:
- 《刑法》第173條(放火罪)及相關條文: 雖然直接條文不適用於飆車,但若飆車行為伴隨有縱火、爆炸等更嚴重的行為,則會構成相關公共危險罪。
- 《刑法》第185條(公共危險罪): 這是最常被援引來論處飆車行為的條文。該條文主要規範以下幾種情形:
- 損壞或阻塞交通,致生危險者。
- injury to person or property through negligence in operating a motor vehicle. (操作動力交通工具,致生危險者。)
- illegal operation of a motor vehicle. (非法操作動力交通工具,致生危險者。)
飆車行為,特別是高速行駛、危險駕駛,明顯符合「操作動力交通工具,致生危險」或「非法操作動力交通工具,致生危險」的要件。一旦因為飆車的行為,造成了實際的危險,例如差點撞到人、擦撞到其他車輛,或是引起交通混亂,就有可能構成此罪。
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除了《刑法》的刑事責任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也對飆車行為設有行政罰則,以遏止此類行為的發生:
- 噪音妨害安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駈、蛇行或其他危險方式,不依規定駛。 (例如:高速競駛、危險方式駕駛)
- 危險駕駛: 同樣是第43條,也規範了「危險方式駕車」,包括蛇行、狂按喇叭、連續急剎車、拆除消音器等。
- 未經許可之競駛、競技: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之1,禁止在道路上蛇行、追逐、競駛、嬉遊、瓦斯、瓦斯、車輛,以免造成危險。
這些條例的處罰通常包括罰鍰、弔扣駕照等,但若行為嚴重,觸犯了《刑法》的公共危險罪,則會面臨刑事訴訟和刑罰。
三、 飆車公共危險罪的構成要件
要構成《刑法》第185條的公共危險罪,通常需要符合以下幾個要件:
- 行為人必須是動力交通工具的使用人: 這裡的動力交通工具,包含汽車、機車等。
- 行為必須是「操作」動力交通工具: 也就是實際駕駛、控制車輛的行為。
- 行為必須「致生危險」: 這是關鍵的要件。危險是指「具體危險」或「抽象危險」。
- 具體危險: 指行為已經實際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結果,例如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亡、破壞交通設施等。
- 抽象危險: 指行為本身就具有相當高的危險性,即使沒有發生具體危害結果,法律也認為其足以危及公共安全。例如在車流量極大的道路上進行極高速度的競駛,即使沒有撞到人,也足以構成抽象危險。
- 行為必須「非法」: 例如未經許可的競駛、違反交通規則的危險駕駛等。
- 主觀上必須有「故意」或「過失」: 雖然《刑法》第185條有規定「因過失」的處罰,但一般而言,對於嚴重飆車行為,檢察官較常以「故意」來論罪。
四、 飆車公共危險罪會面臨怎樣的刑罰?
根據《刑法》第185條的規定,犯公共危險罪的處罰如下:
- 普通刑罰: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加重刑罰: 如果飆車行為導致了他人死亡,則可能構成「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刑罰會更重,處一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如果致人重傷,也會有加重的刑罰。
除了刑事責任外,飆車者還可能面臨以下後果:
- 行政罰: 如前所述,會面臨罰鍰、弔扣駕照、吊銷駕照等處罰。
- 民事賠償: 若飆車行為造成他人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行為人需負擔民事賠償責任。
- 名譽掃地: 飆車行為被視為不良行為,不僅對個人名譽有損,也對社會觀感造成負面影響。
五、 實際案例探討
以下是一些可能觸犯公共危險罪的飆車行為的假設性案例:
案例一: 在深夜的市區道路上,兩輛重型機車為了競速,以超過法定速限數倍的速度,在車流中穿梭,並做出甩尾、翹孤輪等危險動作。過程中,其中一輛機車差點擦撞到一位準備穿越馬路的行人。分析: 此行為顯然屬於「操作動力交通工具,致生危險」。高速競駛、危險駕駛的行為,本身就足以構成抽象危險。若差點撞到行人,則更接近具體危險。此行為極有可能觸犯《刑法》第185條公共危險罪。
案例二: 幾名年輕人相約在偏僻的工業區道路,進行機車「甩尾」表演。為了追求刺激,他們在道路上進行連續的甩尾動作,輪胎摩擦地面產生刺耳的聲響,甚至有甩尾時車身失控,差點衝向路旁的電線桿的危險情況。分析: 雖然是在偏僻道路,但「甩尾」等動作本身就帶有高度危險性,且可能對路過的車輛或行人造成潛在威脅,構成抽象危險。若有車輛或行人經過,則可能構成具體危險。此類行為亦有觸犯《刑法》第185條公共危險罪的可能。
案例三: 在一處假日市集周邊,幾輛改裝過的汽車,為了展示車輛性能,開始在市集入口附近的道路上進行「燒胎」表演,產生大量濃煙並發出巨大聲響。當時市集人潮眾多,許多行人被突如其來的煙霧和聲響驚嚇,有行人因此跌倒受傷。分析: 這種行為不僅造成環境污染(濃煙),產生噪音妨礙安寧,更直接造成了人群的驚嚇和跌倒受傷,屬於典型的「具體危險」,嚴重危害了公共安全。此行為絕對會觸犯《刑法》第185條公共危險罪,且情節嚴重。
常見問題 (FAQ)
Q1:我只是在空曠的道路上騎快車,沒有影響到任何人,會構成公共危險罪嗎?
A1: 即使您認為沒有影響到任何人,但「致生危險」的判斷標準,不僅僅是發生具體交通事故。在法律上,某些行為本身就具有「抽象危險」,也就是行為的性質本身就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例如,在法定最高速限內,如果您的車速已經遠遠超出一般安全範圍,且可能造成駕駛反應不及,那麼即使當下沒有發生事故,也可能被認定為構成抽象危險,觸犯公共危險罪。建議遵守交通規則,避免超速及危險駕駛。
Q2:如果飆車造成了嚴重的交通事故,但駕駛者本身沒有受傷,會怎樣?
A2: 如果飆車行為導致了嚴重的交通事故,例如造成他人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那麼駕駛者不僅會觸犯《刑法》第185條的公共危險罪,更可能面臨更嚴重的罪名,例如「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或「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重傷罪」。即使駕駛者本身沒有受傷,但造成他人傷害或損失,其刑事責任依然存在,並需要負擔民事賠償責任。
Q3:飆車被警察攔下,但沒有發生事故,會受到什麼處罰?
A3: 若飆車行為被警察當場查獲,即使沒有發生事故,也可能面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相關罰則,例如依據第43條的危險駕駛行為,可能處以罰鍰、弔扣駕照等。同時,如果情節嚴重,例如高速競駛、蛇行等行為,即使沒有造成具體危險,也可能被檢方依《刑法》第185條的「致生危險」要件追究刑事責任,但此類情況較為少見,通常需要構成抽象危險的要件。
Q4:為何飆車行為會被如此嚴格地處罰?
A4: 飆車行為之所以會被嚴格處罰,是因為它嚴重威脅到公共安全。它不僅僅是個人的一時衝動,更可能對無辜的用路人、行人造成無法挽回的傷害,並破壞社會的交通秩序和安寧。法律將其視為公共危險罪,是為了強調其對整個社會的危害性,並藉由嚴厲的處罰來嚇阻類似行為的發生,保護民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
總而言之,飆車行為絕非兒戲,它可能為行為人帶來嚴重的法律後果,甚至影響一生。我們應當時刻警惕,遵守交通規則,共同維護安全的交通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