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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押與收押有何不同?深度解析兩者的差異、法律依據及實務操作

聲押與收押有何不同?深度解析兩者的差異、法律依據及實務操作

在司法程序中,我們時常會聽到「聲押」和「收押」這兩個詞彙,兩者都與被告或嫌疑人的身體自由受到限制有關,但它們在法律意義、程序階段、請求主體、裁定權限以及後續效力上存在顯著差異。釐清這兩者的不同,有助於我們更深入地理解刑事訴訟的運作流程。

一、 聲押:檢察官的「請求」與法院的「審查」

「聲押」,全稱為「聲請羈押」,是指檢察官在偵查或審理過程中,認為被告或嫌疑人符合法定羈押要件,而向法院提出的羈押聲請。簡單來說,它是一個法律程序上的「請求」。

1. 聲押的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01條及相關條文,檢察官聲請羈押必須符合以下要件之一:

  • 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或串證之虞:例如,被告涉犯重罪,且有證據顯示其有逃亡的傾向,或有與共犯、證人聯繫而湮滅、偽造、變造證據的可能性。
  • 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部分重大犯罪,法律規定即便沒有逃亡或串證之虞,檢察官仍可基於罪名的嚴重性聲請羈押。

檢察官在聲請羈押時,應向法院提出羈押的理由和相關證據,說明為何被告符合法定羈押要件。

2. 聲押的程序階段:

聲押通常發生在偵查階段末期或審判階段初期。當檢察官偵查終結,認為有起訴必要時,若認為有羈押的必要,就會向法院聲請羈押。在審判過程中,若被告在審理期間出現逃亡或串證的狀況,檢察官或法院亦可主動聲請或裁定延押。

3. 聲押的裁定權限:

聲押的決定權在於法院。檢察官僅有「聲請」權,法院在收到聲請後,會召開羈押庭,傳訊被告、辯護人、檢察官,並審查檢察官提出的理由及證據,判斷被告是否符合法定羈押要件。法院的裁定可以是准予羈押、不予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處分)或駁回聲請。

4. 聲押的後續效力:

若法院裁定準予羈押,檢察官就會據此向看守所發出羈押令,被告將被移送看守所執行羈押。這標誌着被告的身體自由受到法律的限制,進入「收押」的狀態。

二、 收押:法院「決定」與看守所的「執行」

「收押」,是指法院已經「裁定」准予羈押,被告或嫌疑人因此被移送至看守所暫時監禁的狀態。它更像是羈押程序的「執行結果」或「狀態」。

1. 收押的法律依據:

收押的直接依據是法院已經作出的羈押裁定。這個裁定是基於檢察官的聲押,並經過法院審查認定符合《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羈押要件。

2. 收押的程序階段:

收押是聲押程序之後的執行階段。一旦法院裁定羈押,被告就會被送往看守所,直至羈押期限屆滿、法院改為其他處分,或案件判決確定並執行完畢。

3. 收押的裁定權限:

收押的決定權在法院,而執行權則在看守所。法院裁定羈押後,看守所依據法院的羈押令執行收押。

4. 收押的後續效力:

收押意味着被告的身體自由受到嚴格限制,其活動範圍僅限於看守所內。這期間,被告將面臨審判、偵訊等程序,而其在看守所的行為也會受到規範。

三、 聲押與收押的關鍵區別總結

為了更清晰地呈現兩者差異,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面向進行比較:

  • 性質:聲押是檢察官的「請求」或「聲請」;收押是法院的「決定」與看守所的「執行」。
  • 主體:聲押的主體是「檢察官」;收押的執行主體是「看守所」,而決定主體是「法院」。
  • 階段:聲押是「提出聲請」的動作;收押是「被送入看守所」的狀態。
  • 權限:聲押的權限在於「檢察官提出」,裁定權限在於「法院」;收押的權限在於「法院裁定」和「看守所執行」。
  • 結果:聲押的結果是法院的「裁定」;收押的結果是被告「被限制人身自由」並進入看守所。

簡單來說,聲押是「申請」,收押是被「批准並執行」。沒有聲押,就沒有後續的收押。聲押是過程,收押是結果。

聲押與收押在時間上的關係

聲押是收押的前提。檢察官必須先聲請法院羈押,法院經過審理認為符合法定要件後,才會裁定準予羈押,隨後被告才會被收押。

聲押與收押對被告權利的影響

無論是聲押還是收押,都對被告的身體自由構成重大影響。聲押階段,被告仍有機會透過辯護律師爭取不被羈押;一旦被收押,其行動將受到嚴格限制,可能影響其聘請律師、準備辯護等權利,因此法院在裁定羈押時必須審慎。

四、 常見問題 (FAQ)

Q1: 何時會發生「聲押」?

聲押通常發生在檢察官偵查終結,認為有起訴被告的必要,並且認為被告有逃亡、串證、滅證之虞,或犯下重罪,而向法院提出羈押聲請的時候。同時,在審判過程中,如果發現被告有逃亡或串證的疑慮,檢察官或法院也可能啟動聲押程序。

Q2: 「收押」是怎麼發生的?

收押是法院審理檢察官的聲押聲請後,認為被告符合法定羈押要件,並裁定準予羈押後,將被告移送看守所進行的執行程序。簡單來說,就是法院「批准」了羈押,然後看守所「執行」了收押。

Q3: 如果檢察官聲押,法院一定會同意嗎?

不一定。法院在收到聲押聲請後,會召開羈押庭,聽取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的意見,並審查相關證據。法院會獨立判斷被告是否符合法定羈押要件,如果認為不符,即使檢察官聲押,法院也可能裁定不予羈押,而是改為具保(交保金)、責付(交付信任的人保管)或限制住居等較輕的強制處分。

Q4: 聲押和收押是否代表被告一定有罪?

聲押和收押僅是刑事訴訟程序中的強制處分,目的是為了確保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防止被告逃亡、串證或滅證。收押並不代表被告已經被判決有罪,被告在法院判決確定前,仍享有無罪推定原則。檢察官聲押的理由,是基於當時的證據判斷,而非最終的定罪。

Q5: 被收押後,多久可以知道是否能交保?

收押通常是暫時性的,每次羈押的期限最長為兩個月,但可以依法延長。羈押期間,檢察官或辯護人都可以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變更羈押方式(例如改為具保、責付等)。法院會在收到聲請後,審酌情況裁定是否准許。因此,被收押的被告,在羈押期間內隨時有機會透過辯護人爭取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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