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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的勞退如何計算?詳解勞退金計算方式與注意事項

負責人的勞退如何計算?

許多企業主或公司負責人,在經營事業的同時,也需要關注員工的勞工退休金(勞退)提撥與計算。了解負責人如何計算勞退金,不僅是履行法定義務,更是對員工權益的保障。本文將詳細解析負責人勞退金的計算方式、相關規定及常見問題,幫助您清晰掌握。

勞退金制度簡介

台灣的勞工退休金制度主要分為兩層:

  • 第一層: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勞退):由僱主每月為員工提撥薪資的6%至勞保局設立的個人專戶。此為強制性提撥,僱主不得規避。
  • 第二層:勞工退休準備金(舊制勞退):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僱主應按月提撥不低於員工每月工資6%的金額,存入公司專戶,作為未來員工退休金之用。此制度在勞退新制實施後,新進員工已不適用,但原有適用舊制的員工仍可選擇繼續適用。

負責人勞退金的計算方式

對於公司負責人(例如董事長、總經理等),其勞退金的計算方式與一般員工相同,主要取決於其身分及適用之勞退制度。

一、適用新制勞退(勞工退休金條例)的負責人

根據勞工退休金條例,僱主應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勞工」提繳退休金。若公司負責人符合以下條件,則需為其提繳新制勞退金:

  • 身分認定:負責人若被視為公司「僱主」本身,則不適用勞退條例。但若負責人同時具有「員工」身分(例如,雖然掛名董事長,但實際擔任經理職務,領取薪資,並受公司指揮監督),則可被視為員工,僱主(公司)需為其提繳。
  • 提繳率:僱主應每月為該負責人提繳不低於其每月工資6%的金額至勞保局個人專戶。
  • 自願提繳:負責人也可以自願每月提繳不超過其月工資6%的金額,與僱主提繳的金額合併累積。

計算範例:

假設某公司董事長同時擔任總經理,月薪為 NT$100,000,公司為其提繳 6% 的勞退金。若該董事長被認定為員工,則:

  • 公司每月應提繳:NT$100,000 x 6% = NT$6,000
  • 若董事長自願提繳 6%:NT$100,000 x 6% = NT$6,000
  • 負責人個人專戶每月增加:NT$6,000(公司提繳)+ NT$6,000(自願提繳)= NT$12,000

二、適用舊制勞退(勞工退休準備金)的負責人

若公司仍有適用舊制勞退的員工,且負責人也適用舊制,則計算方式如下:

  • 提撥率:僱主應按月提撥不低於員工(含負責人)每月工資 6% 的金額,存入公司專戶。
  • 退休金給付:舊制退休金的給付是依據勞工的「年資」及「退休前 6 個月平均工資」計算,並由公司專戶支付。

重要提醒:

對於舊制退休金,公司負責人的提撥金額是直接進入公司專戶,並非個人專戶。退休金的實際發放,需符合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例如:工作滿25年、或年滿60歲等條件。

如何判斷負責人是否適用勞退?

判斷負責人是否適用勞退,關鍵在於其與公司的「僱傭關係」的認定。以下幾點可作為參考:

  • 薪資結構:是否領取公司發放的薪資,而非僅是股利或紅利。
  • 指揮監督關係:是否受公司或股東會的指揮監督,並依指示執行職務。
  • 從屬性:是否具有明顯的勞務提供者與使用者的從屬關係。

若負責人僅是公司的出資者或名義上的負責人,並未實際參與公司的日常營運,且未領取公司薪資,則可能不被視為員工,進而無需提繳勞退金。然而,此類判斷建議諮詢專業法律或會計師,以避免爭議。

注意事項

  • 工資認定:勞退金的提撥是依據「月提繳工資」,此工資應包含本薪、固定加給及其他經常性給與。
  • 申報級距:每月提繳工資不得超過勞保局公告的最高級距(目前最高為 NT$150,000)。
  • 罰則:僱主若未依規定為員工(包括符合條件的負責人)提繳勞退金,將面臨罰款。
  • 勞保與勞退區別:勞保(勞工保險)與勞退金是兩個不同的制度,前者是提供保險保障,後者是為退休生活準備。

常見問題 (FAQ)

Q1:公司負責人是否一定需要提繳勞退金?

A1:並非一定。判斷關鍵在於負責人是否與公司存在「僱傭關係」。若負責人僅是股東、出資者,或雖掛名負責人但並無實際參與公司營運、領取薪資,則可能不被視為員工,無需提繳。但若負責人同時擔任公司經理等職務,領取薪資,並受公司指揮監督,則應視為員工,公司需為其提繳勞退金。

Q2:如果公司負責人選擇自願提繳勞退金,該如何計算?

A2:負責人可以自願每月提繳不超過其「月提繳工資」6%的金額。例如,若負責人月提繳工資為 NT$100,000,他可以選擇自願提繳 0% 至 6% 的金額,即 NT$0 至 NT$6,000。此自願提繳的金額將與公司為其提繳的金額一同存入其勞保局個人專戶,累積為其退休金。

Q3:舊制勞退與新制勞退對負責人的影響有何不同?

A3:最大的不同在於資金的存放與給付方式。新制勞退的提撥是進入負責人個人在勞保局的專戶,由勞保局管理,退休時直接領取。而舊制勞退的提撥是進入公司專戶,由公司自行管理,退休金的發放也是由公司支付,且須符合相關退休條件。若負責人同時適用兩種制度(例如,舊制年資尚存,又適用新制),則需分別處理。

Q4:為何要區分負責人是否為「僱主」本身?

A4:勞退條例的精神在於保障「勞工」的權益。法律上,若公司負責人就是公司的「僱主」,則其本身不屬於被保障的勞工對象。因此,法律上通常不要求僱主為自己(作為僱主身分)提繳勞退金。但若僱主同時以員工身分在公司任職,則應區分為員工身分來提繳,以符合法規精神。

Q5:如果我發現公司沒有為我(作為負責人)提繳勞退金,我可以向哪個單位申訴?

A5:您可以向「勞動部勞動基金局」或「地方政府的勞工局/處」提出檢舉。勞動基金局負責新制勞退的監督管理,地方勞工局則負責執行勞基法及勞退相關規定。您也可以透過「勞動部」的網站尋求相關諮詢與申訴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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