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侮辱罪可以撤告嗎?詳解撤銷公然侮辱罪指控的條件與流程
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公然侮辱罪」是一項相對常見的罪名,它指的是行為人故意在公共場合,通過言語、文字、符號或者其他行為,對他人進行侮辱,損害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然而,在實際的司法實踐中,也常常會出現「公然侮辱罪可以撤告嗎?」這樣的疑問。本文將圍繞這個關鍵詞,詳細解答公然侮辱罪的撤告可能性、撤告的條件、程序以及相關注意事項。
一、 公然侮辱罪的基本構成要件
在探討是否可以撤告之前,首先需要了解公然侮辱罪的基本構成要件,這有助於我們理解該罪名在法律上的定位和處理方式。
- 主體: 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 主觀方面: 必須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損害他人名譽,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損害結果的發生。
- 客觀方面: 必須有侮辱行為,且該行為是「公然」的。公然,是指在不特定多數人能夠知曉的場合實施的侮辱行為。侮辱的方式多種多樣,包括口頭侮辱、書寫侮辱性文字、張貼侮辱性標語、公開發佈侮辱性言論或圖片等。
- 情節嚴重: 這是構成公然侮辱罪的關鍵。何為「情節嚴重」,法律沒有明確列舉,但司法實踐中通常會考慮以下因素:侮辱的次數、持續時間、侮辱的手段、造成的後果(如對方精神受到嚴重刺激、患有精神疾病、社會評價降低等)、侮辱對象的身份(如國家工作人員、公眾人物等)。
二、 公然侮辱罪是否可以撤告?
答案是:在特定條件下,公然侮辱罪是可以撤告的。
需要明確的是,公然侮辱罪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也稱為「自訴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的規定:「對於下列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如果認為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先行告知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如果認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沒有依法給予處理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受理后,經審查認為事實清楚、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立案審判:……(二)侮辱、誹謗,情節嚴重,致人精神失常的;……」。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對於自訴案件,如果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開庭以前可以調解;被告人即使認罪,調解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判:……(二)因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這意味着,公然侮辱罪案件的啟動,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於被害人的「告訴」(即報案、起訴)。而「撤告」的行為,也正是基於被害人不再堅持追究的行為。
三、 公然侮辱罪撤告的條件
雖然公然侮辱罪可以撤告,但並非可以隨意撤告。撤告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並且在程序上需要履行相關手續。
核心條件是:被害人自願撤回告訴。
具體來說,撤告的條件通常包括:
- 被害人主體適格: 提出撤告請求的必須是本案的被害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如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 撤告的真實意願: 被告人必須是出於自願,沒有任何脅迫、欺騙、利誘等非法手段。如果撤告是在不真實意願下進行的,則撤告無效。
- 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 儘管法律規定公然侮辱罪需要「情節嚴重」才能構成,但在某些情況下,如果侮辱行為雖然存在,但其情節相對輕微,造成的社會危害性不大,經過調解,雙方達成和解,被害人選擇不再追究,法院或檢察機關在審查后,也可能不予追究或從輕處理。
- 雙方達成和解協議: 在自訴案件中,法院或公安機關常常會嘗試進行調解。如果雙方(被害人與被告人)經過調解,就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方面達成一致,被害人簽署諒解書並明確表示撤回告訴,這是撤告的最常見且有效的途徑。
- 法律規定不應追究的特殊情況: 極少數情況下,可能存在法律規定的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例如,行為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如屬於批評、建議等)、證據不足無法認定犯罪等。但這些屬於不構成犯罪或證據不足的情況,與主動撤告有本質區別。
四、 公然侮辱罪撤告的程序
公然侮辱罪的撤告程序,會根據案件所處的不同階段有所差異。
1. 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
如果被害人已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正在偵查。
程序:
- 被害人需要向受理案件的公安機關提交書面的撤回告訴申請。
- 申請中應明確說明撤告的理由,以及是否與被告人達成和解。
- 公安機關會進一步核實被害人撤告的真實意願,並審查是否存在脅迫等情況。
- 如果核實屬實,且公安機關認為情節顯著輕微、不構成犯罪或者有其他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公安機關可能會作出撤案的決定。
2. 在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
如果案件已經移送至檢察院審查起訴。
程序:
- 被害人需要向審查起訴的檢察院提交書面的撤回告訴申請。
- 檢察院會依法進行審查,可能再次進行調解。
- 如果檢察院認為被害人撤告的理由真實、合法,並且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可能會作出不起訴決定。
3. 在人民法院審判階段(自訴案件)
如果案件已經進入法院審理階段(作為自訴案件)。
程序:
- 被害人(自訴人)需要向審理案件的法院提交書面的撤回起訴申請。
- 法院會再次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審查撤訴申請。
- 如果法院認為被害人撤訴是真實意願,並且案件符合法律規定的撤訴條件,會裁定準予撤訴,案件終結。
- 如果法院認為被害人撤訴不符合條件,或者被告人堅持要求審判,則案件將繼續審理。
五、 影響撤告的因素與注意事項
在考慮是否撤告時,被害人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 情節嚴重性: 儘管公然侮辱罪屬於告訴才處理,但如果侮辱情節極其嚴重,對被害人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傷害,即使被害人出於某些原因想撤告,法院或檢察機關也可能基於公共利益的考慮,不予撤銷追究。例如,侮辱行為導致被害人自殺、患上嚴重精神疾病等,即使被害人「原諒」了被告人,國家仍可能繼續追究。
- 被告人的態度: 被告人是否認罪、悔罪,是否積極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對於調解和撤告的結果有重要影響。
- 調解的有效性: 調解是公然侮辱罪案件中實現和解、促成撤告的關鍵環節。被害人應理性看待調解結果,確保自己的權益得到充分保障。
- 法律諮詢: 在做出是否撤告的決定前,建議被害人諮詢專業律師,了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撤告可能帶來的法律後果。
- 證據保留: 即使決定撤告,也建議被害人保留相關的證據(如聊天記錄、錄音、錄像、證人證言等),以備不時之需。
- 公訴轉自訴: 需要注意的是,並非所有公然侮辱行為都會直接作為自訴案件處理。如果公然侮辱行為情節特別嚴重,對社會秩序造成了重大影響,或者涉及不特定多數人的,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也可能以公訴案件的形式提起公訴。在這種情況下,被害人撤回告訴的意義和作用會發生變化,但被害人仍可以作為證人或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在庭審中表達意見。
常見問題 (FAQ)
一、 公然侮辱罪的被害人能否在任何階段撤告?
一般來說,公然侮辱罪的被害人(自訴人)在案件的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作為自訴案件)都可以提出撤告的請求。但撤告是否會被法院或相關機關採納,則需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特別是在案件已經進入審判階段,且情節嚴重的情況下,法院可能會更謹慎地處理撤告請求。
二、 被告人不同意和解,被害人能否強制撤告?
不可以。公然侮辱罪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的撤告意願是核心。如果被害人自願撤告,即使被告人不同意,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撤告條件,案件仍可能終結。反之,如果被害人不想撤告,即使被告人願意和解,案件也可能繼續審理。但是,在實踐中,法院或檢察機關會儘力促成調解,被告人的配合態度是調解成功的重要因素。
三、 撤告后,是否意味着對方完全沒有法律責任?
不一定。如果撤告是基於雙方達成和解,並且被告人已經履行了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義務,那麼從刑事追究的角度來看,案件可能會終結。但如果侮辱行為情節嚴重,對被害人造成了精神上的嚴重打擊,即使撤告,在民事賠償方面,被害人仍然有權要求被告人承擔精神損害賠償等民事責任。
四、 撤告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撤告通常需要提交書面的《撤回告訴申請書》或《撤回起訴申請書》。申請書中應寫明案號、案由、申請人(被害人)信息、被申請人(被告人)信息、撤告的理由(如雙方已達成和解,被告人已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被害人已不再追究等),並由申請人親筆簽名或捺印。具體的申請格式和提交方式,可以諮詢受理案件的公安機關、檢察院或法院。
五、 如果公然侮辱罪被撤告,是否會留下犯罪記錄?
這取決於案件的處理結果。如果案件最終以撤案(公安機關)、不起訴(檢察院)或撤訴(法院)結案,通常情況下不會有刑事犯罪記錄。但如果案件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或者拘役,或者管制,則會留下相應的犯罪記錄。因此,是否撤告以及最終的處理結果,對於是否留下犯罪記錄至關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