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ARCH

身心障礙第一類是什麼:深入解析台灣身心障礙類別分類標準與權益

您是否曾經聽過「身心障礙第一類」這個詞,卻對它的具體含義感到困惑?特別是在台灣,身心障礙的分類與鑑定標準已經歷了一次重大的改革。本文將帶您深入了解「身心障礙第一類」的歷史背景、它在舊制中的意義,以及在現行制度下,我們該如何理解和區分身心障礙的類別與程度,確保您獲得最清晰、最完整的資訊。

身心障礙舊制分類中的「第一類」:極重度的定義

在深入探討現行制度前,我們必須先回顧台灣過去的身心障礙鑑定與分類標準。在民國101年(西元2012年)以前,台灣所採用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是依據「障礙類別」和「障礙程度」來區分身心障礙者的。這個舊制將障礙程度分為四個等級:極重度、重度、中度、輕度

在這個舊制中,「身心障礙第一類」指的是「極重度」的身心障礙者。這代表着其功能或結構的損傷程度非常嚴重,對其生活自理、社會參與、學習或工作能力造成了極大的限制,通常需要全天候的照護或高度的支持。

舊制障礙類別簡述:

除了程度之外,舊制也將身心障礙區分為多個類別,例如:

  • 視覺障礙
  • 聽覺障礙
  • 平衡機能障礙
  • 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障礙
  • 肢體障礙
  • 智能障礙
  • 精神障礙
  • 多重障礙
  •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如慢性精神病、癲癇、失智症等)
  • 自閉症
  • 染病者(如愛滋病患等)

在舊制下,一位被鑑定為「第一類肢體障礙者」,即表示他的肢體功能有「極重度」的障礙。

為何廢除「第一類」等舊制分類?ICF新制登場

台灣的身心障礙鑑定與分類標準,在民國101年7月11日正式全面轉換為國際上通用的「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 Health, 簡稱ICF)。這項變革是為了取代舊制分類系統所存在的種種限制與缺點。

舊制分類的缺陷:

  1. 標籤化與污名化: 將人直接歸類為「盲人」、「智障者」,強調其缺陷而非功能,容易造成社會偏見與歧視。
  2. 忽略環境因素: 舊制只看個人身體缺陷,未能考量環境因素對個人生活參與的影響(例如無障礙設施的缺乏)。
  3. 不具體反映功能: 僅憑診斷或單一器官的損傷程度,無法全面描述一個人實際的生活功能與需求。例如,兩位都是「重度肢體障礙」者,其生活自理能力和所需支持可能大相徑庭。
  4. 不利於復健與服務規劃: 由於未能全面評估個人功能、活動與參與狀況,使得復健目標與服務計畫難以精準到位。

ICF系統的引入,正是為了克服這些限制,提供一個更全面、更正向、更以人為本的評估框架。

ICF新制下的身心障礙:從「疾病」到「功能」

ICF的核心精神是從「疾病本身」轉變為「健康與功能」。它不再將身心障礙視為個人的缺陷,而是理解為個人健康狀況與環境因素互動的結果。ICF將一個人的健康狀況劃分為以下幾個層面:

ICF系統的五大組成要素:

  1. 身體功能與身體結構(Body Functions & Body Structures): 指身體各系統的生理功能(如心智功能、視覺功能)及身體部位(如眼睛、肢體)。這是過去舊制主要關注的面向。
  2. 活動(Activities): 指個人執行特定任務或動作的能力,例如溝通、移動、自我照顧、居家生活。
  3. 參與(Participation): 指個人參與生命情境的投入程度,例如人際互動、教育、工作、休閒娛樂。
  4. 環境因素(Environmental Factors): 指個人所處的物質、社會及態度環境,可以是促進因素(如輔具、無障礙設施、支持性態度)或阻礙因素(如障礙物、歧視、資訊不通)。
  5. 個人因素(Personal Factors): 指個人的特定背景,例如年齡、性別、生活經驗、生活方式、教育程度等。

在ICF新制下,台灣不再使用「第一類」、「第二類」等分類方式,也不再將障礙程度劃分為「極重度、重度、中度、輕度」。取而代之的是,透過對上述五大要素的綜合評估,來描述一個人的功能狀況及其所需要的支持,並核發「身心障礙證明」。

現行「身心障礙證明」的鑑定流程:

在台灣,現在申請身心障礙證明,需經過「醫療專業鑑定」與「社會福利需求評估」兩階段。

醫療鑑定會由醫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等專業人員,根據ICF的框架,評估申請者的身體功能與結構、活動及參與限制程度

社會福利需求評估則會由社工師等專業人員,評估申請者的生活自理、社會參與、家庭支持及環境因素,以釐清其所需的福利服務。

最終核發的「身心障礙證明」上,會詳細載明其障礙類別(基於身體功能與結構的分類,共8大類)、個別身體功能與結構的鑑定結果、活動參與的困難程度,以及最重要的「需求評估結果」。這些資訊取代了過去簡單的「第一類」標籤,提供了更精確的個人化描述。

ICF分類下的八大「身體結構及功能」類別:

儘管不再使用「第一類」,但ICF系統為了方便管理與統計,仍將身心障礙的類別歸納為八大項,這些是根據「身體功能與身體結構」層面進行的分類。這些類別並無「第一類」之稱,也無程度之分,而是提供一個大致的描述性框架:

  1. 神經、肌肉、骨骼之身體結構與功能: 如腦性麻痺、脊髓損傷、帕金森氏症、肢體缺損等。
  2. 心智功能: 如智能障礙、自閉症、精神障礙、失智症等。
  3. 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 如視覺障礙、聽覺障礙等。
  4. 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與功能: 如構音異常、失語症等。
  5. 循環、呼吸、消化、泌尿、生殖、內分泌系統之構造與功能: 如心臟病、腎臟病、糖尿病、癌症等慢性病。
  6. 皮膚及相關構造與功能: 如燒燙傷、罕見皮膚病等。
  7. 免疫系統功能: 如愛滋病、紅斑性狼瘡等。
  8.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

當您看到身心障礙證明上載明「第一類」障礙者時,這通常是指其障礙類別為「神經、肌肉、骨骼之身體結構與功能」,且其功能限制程度較為嚴重。但這並非正式的ICF分類術語,而是舊有習慣的殘留或非正式的說法。

身心障礙證明的重要性:權益與福利的連結

無論舊制或新制,取得身心障礙證明(或舊制的身心障礙手冊)對於身心障礙者來說都至關重要,因為它是申請各項福利服務與權益保障的基礎。這些權益與福利涵蓋了生活的方方面面:

主要權益與福利項目:

  • 教育權益: 特殊教育資源、入學優惠、學雜費減免。
  • 就業服務: 職業訓練、就業輔導、庇護工場、定額進用保障。
  • 醫療保健: 醫療費用補助、就醫方便性、居家醫療服務。
  • 生活支持: 生活補助、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日間照顧服務。
  • 交通服務: 復康巴士、公共運輸優惠、停車位與停車費優惠。
  • 租稅優惠: 所得稅減免、遺產稅或贈與稅免稅額等。
  • 輔助器具: 各類輔具(如輪椅、助聽器、溝通輔具)的評估與補助。
  • 法律扶助: 法律諮詢與訴訟費用補助。
  • 無障礙環境: 參與公共設施與建築物的無障礙改善。

透過ICF新制的綜合評估,所核發的身心障礙證明能夠更精準地反映個人的需求,從而連結到更適切的福利服務,幫助身心障礙者獲得更好的生活品質與社會參與機會。

總結:從「第一類」到ICF的進步

「身心障礙第一類是什麼」這個問題,在台灣現行法規下已經不再是一個具體的分類術語。它反映的是過去舊制中「極重度」身心障礙的定義。隨着ICF新制的實施,我們從強調「障礙本身」轉變為關注「健康功能與環境互動」,讓身心障礙的評估更為全面、客觀且具備個人化。這不僅有助於消除歧視與偏見,更能為身心障礙者提供更精準、更具尊嚴的支持與服務。

如果您對身心障礙證明有任何疑問或需求,建議直接洽詢各地區社會局處,或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將能獲得最即時、最專業的協助。

常見問題解答(FAQ)

為何台灣的身心障礙分類從「第一類」改為現在的ICF模式?

為何台灣的身心障礙分類進行改革?舊制分類(如「第一類」)過於強調疾病與缺陷,容易造成標籤化,且未能全面反映個體在活動與參與上的功能限制,也未考量環境因素的影響。ICF模式旨在提供一個更全面、正向且以功能為導向的評估框架,有助於更精準地連結服務需求。

身心障礙證明與舊制的身心障礙手冊有何不同?

如何區分身心障礙證明與舊制手冊?最大的不同在於其評估基礎。舊制的身心障礙手冊主要依據醫療診斷結果和單一類別、程度(如「第一類」極重度)來核發。而現行的身心障礙證明則採用ICF模式,透過醫療專業鑑定和社會福利需求評估,綜合考量個人的身體功能、活動、參與、環境與個人因素,提供更詳細、更具體的需求評估結果。

ICF模式下的「身心障礙第一類」等同於舊制的哪種障礙程度?

如何理解ICF模式下與舊制「第一類」的對應?在ICF模式下,已不再有「第一類」的稱呼。若要概略對應,舊制的「第一類」指的是「極重度」障礙。在ICF模式中,這類別的服務對象通常會被評估為在「身體功能與結構」、「活動」及「參與」方面有極度完全的限制,並因此需要高度的支持與照護。

申請身心障礙證明需要準備哪些資料?

如何申請身心障礙證明?申請人通常需準備身分證、戶口名簿、近三個月內一吋半身照片、以及原有的身心障礙證明(若為換證或重新鑑定)。實際所需文件可能因地方政府規定而異,建議先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或社會局洽詢。

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是多久?需要重新鑑定嗎?

如何處理身心障礙證明的效期問題?身心障礙證明的有效期限通常為5年,但部分情況(如永久性障礙)可能核發免重新鑑定。若非免重新鑑定,在證明到期前,您會收到政府的通知,需依程序進行重新鑑定。逾期未辦理重新鑑定者,證明效力將暫時中止,影響福利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