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刑事案件偵查終結,檢察官認為犯罪嫌疑不足,或者存在其他法定事由,作出「不起訴處分」時,這對被告而言無疑是一項重要的決定。然而,許多被告及其家屬在收到這份文件之前,常常會疑惑:
「不起訴書會寄幾份給被告?除了被告本人,還有誰會收到這份文書?」
本文將從法律程序、送達對象、份數細節以及後續影響等方面,為您提供一份詳細而具體的解答,幫助您全面理解不起訴處分的通知程序。
不起訴處分的核心意義與目的
在深入探討不起訴書的寄送份數前,我們首先需要理解什麼是「不起訴處分」。
什麼是不起訴處分?
不起訴處分,是指檢察官在偵查程序終結後,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認為案件不符合起訴條件,而對犯罪嫌疑人作出的不予起訴的決定。這通常意味着檢察官認定:
- 犯罪嫌疑不足: 經過偵查,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涉有犯罪嫌疑。
- 犯罪事實不存在: 經過偵查,發現根本沒有犯罪事實發生。
- 法律上不應處罰: 犯罪行為雖然存在,但因法定事由(如追訴時效已過、大赦、告訴乃論案件未經告訴等),不應或無法進行刑事追訴。
- 證據不足: 現有證據無法達到起訴的證明標準。
不起訴處分與「無罪判決」不同,它並非法院的審理結果,而是檢察機關在偵查階段的決定。它代表案件在偵查層面告一段落,但不等於絕對意義上的無罪定論,特別是如果告訴人提出異議並成功聲請再議。
不起訴書的送達對象與具體份數
現在,我們回到核心問題:「不起訴書會寄幾份給被告?」答案並非單一,而是取決於案件的具體情況和參與方。
送達對象一:被告本人
毫無疑問,被告是絕對的收件人之一。 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做出不起訴處分後,必須將不起訴書的要旨或全部內容,以書面形式通知被告。這是對被告知情權的保障,使其了解案件的偵查結果,並為其後續的法律行為(例如,如果不起訴的理由涉及被告的清白,被告可能希望公開這一結果)提供依據。
- 份數: 通常情況下,被告會收到一份不起訴書。如果有多位被告,則每位被告都會單獨收到一份不起訴書。
- 送達方式: 主要透過郵寄(通常是掛號信)送達至被告登記的戶籍地址、住居所或選定的送達地址。
送達對象二:告訴人或告發人
除了被告,提出刑事告訴的「告訴人」或向檢警機關告發犯罪行為的「告發人」也是不起訴書的重要收件者。 這項規定非常重要,因為它賦予了告訴人對不起訴處分不服時,可以提出「聲請再議」的權利。
- 份數: 同樣地,每位告訴人或告發人也會收到一份不起訴書。如果同一案件有多位告訴人或告發人,則每人各收到一份。
- 送達方式: 與被告類似,多數情況下會以掛號郵寄方式送達。
送達對象三:辯護人(若有委任)
如果被告在偵查階段有委任辯護律師,那麼不起訴書通常也會一併送達給辯護人。 辯護人作為被告的法律代理人,有權利和義務了解案件的最新進展,以便向被告提供專業建議,並協助被告處理後續事宜。
- 份數: 辯護人通常會收到一份,作為其辦案檔案的一部分。這份文件可能與寄給被告本人的同時寄出,或由律師事務所代為接收。
送達對象四:其他關係人(特定情況下)
在極少數特殊情況下,例如涉及國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或特定法規有明文規定的案件,檢察官可能會酌情通知其他相關機關或人員。但這並非普遍現象,且通常不會將「不起訴書」的完整版本寄送給非直接相關的個人。
總結:不起訴書會寄送的最低份數
綜合以上分析,一份不起訴案件,至少會有兩份不起訴書會被寄出,分別送達給被告與告訴人/告發人。
如果被告有委任辯護人,那麼至少會有三份寄出。
若案件涉及多位被告或多位告訴人,則實際寄送的份數會相應增加,確保每一位直接相關方都能收到其應得的通知。
不起訴書的送達方式與法律效力
了解誰會收到不起訴書之後,我們還需關注其送達方式和收到後的法律意義。
主要的送達方式
- 郵務送達: 這是最常見的方式。檢察署會將不起訴書以掛號信件的形式,寄送到被告、告訴人/告發人、辯護人登記的地址。掛號信有簽收紀錄,可以證明文件已合法送達。
- 直接送達: 在某些情況下,檢察官也可能指示書記官或司法警察親自將不起訴書送達給當事人,並要求當事人簽收。
送達的法律效力
不起訴書一旦合法送達,就產生法律效力。對於告訴人而言,送達日期是計算聲請再議期限的起始點;對於被告而言,則代表其暫時從被追訴的狀態中解脫。
- 送達生效日: 一般以當事人實際簽收之日為準。若郵件因故無法送達,檢察署可能會再次送達,或在符合法定條件下,採用「公示送達」的方式。
收到不起訴書後的法律後果與程序
收到不起訴書後,不同身份的當事人應當了解其法律後果及可能採取的後續程序。
對被告而言:案件暫告一段落
- 解除限制: 通常情況下,隨着不起訴處分的確定,對被告的人身自由限制(如羈押)、財產限制(如扣押)等措施會隨之解除。
- 不代表無罪: 需強調的是,不起訴處分不等於法院判決的「無罪」。它僅表示檢察官在現有證據下不予起訴。未來如果出現新的、足夠的證據,理論上檢察官仍有權重新偵查並起訴。
- 「一事不再理」原則的適用: 一旦不起訴處分確定,除非有法定事由(如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或經合法聲請再議並撤銷原處分),檢察官就同一事實不得再行起訴。這符合刑事訴訟的「一事不再理」原則精神。
對告訴人/告發人而言:聲請再議權
如果告訴人或告發人對不起訴處分不服,認為檢察官的認定有錯誤、證據蒐集不全或法律適用不當,他們有權在收到不起訴書後的一定期間內(通常為七日),向原檢察署的上級檢察署「聲請再議」。
- 聲請再議: 聲請再議是告訴人對不起訴處分不服的救濟途徑。上級檢察署會對原不起訴處分進行審查。
- 再議結果:
- 如果上級檢察署認為再議有理由,可能會撤銷原不起訴處分,並將案件發回原檢察署繼續偵查或直接命令起訴。
- 如果認為再議無理由,則會駁回再議,原不起訴處分確定。
常見問題(FAQ)
如何知道不起訴書已經寄出?
通常,檢察署在作出不起訴處分並決定寄送時,不會提前通知當事人。您只能等待郵局的掛號信件。如果您有委任辯護律師,律師可能會先於您收到,並會通知您。如果長時間未收到且心存疑慮,可以向原偵辦的檢察署書記官室查詢案件進度。
為何我會收到不起訴書,但被告沒有?
這種情況較為罕見,但可能的原因包括:被告的送達地址有誤、郵件遺失,或者被告故意拒收。若發生這種情況,檢察署會再次嘗試送達,或可能改採公示送達。作為告訴人,您收到即表示程序已開始,若被告未收到,應是其個人的問題,不會影響您聲請再議的權利。
不起訴書收到後,如果對內容有異議怎麼辦?
如果您是被告,對於不起訴的理由感到不滿(例如,認為自己完全清白,但不起訴理由是「證據不足」而非「犯罪事實不存在」),儘管不起訴已是對您有利的結果,但您無法對此聲請再議。但如果您是告訴人/告發人,對不起訴處分有異議,可以在法定期間內(通常為收到不起訴書後七日內)向原檢察署的上級檢察署聲請再議。
不起訴處分等於無罪嗎?
嚴格來說,不起訴處分不等於法院判決的「無罪」。無罪判決是在法院經過審理後,認定被告沒有犯罪。而不起訴處分是檢察官在偵查階段的決定,表示在現有證據下不予起訴。它清除了被告目前被刑事追訴的風險,但理論上,如果日後出現新的關鍵證據,案件仍可能被重啟偵查。
如果有多個被告,每個人都會收到不起訴書嗎?
是的,如果案件涉及多位被告,檢察官會對每位被告單獨作出不起訴處分,並將不起訴書分別送達給每一位被告。這是為了確保每位當事人的知情權和程序權利都得到保障。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更清晰地理解不起訴書的寄送程序與相關法律問題。如果您面臨具體的法律情況,強烈建議您諮詢專業的法律人士,以獲得最準確和個人化的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