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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民宿范围和条件的指导意见》

2015年9月25日,《浙江省旅游条例》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利用城乡居民自有住宅开办接待旅游者的住宿,具备相应条件的,公安及其消防机构、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发放相关经营许可。民宿的范围和条件,由省人民政府根据有利于民宿发展的原则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另行制定。”为贯彻落实《条例》第三十一条要求,加快推动我省民宿产业有序发展,我们拟定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民宿范围和条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意见》的相关情况作如下解读:

一、《意见》的制定背景

(一)《意见》是推动我省民宿产业快速发展的现实需要。随着大众旅游休闲度假方式的不断转换,民宿需求的逐步扩大和网络媒体的宣传,我省民宿在最近三年飞速发展。据统计,仅杭州就有民宿2000多户,床位3.5万张,从业人员超过2万人,对民宿的建设装修等投入累计超过30亿元,产值已超过7亿元,部分集聚的民宿村,户均收入达到30万元左右。虽然全省各地民宿发展区域发展不平衡,但均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良好势头,逐渐成为我省乡村旅游的一种新业态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新亮点。快速发展的民宿产业,迫切需要相应的法律和政策支持为其保驾护航。

(二)《意见》是破解我省民宿产业发展瓶颈的迫切需要。当前,我省民宿产业发展进程亟须规范,突出表现在国家和我省法律法规和政策层面尚无统一的民宿范围和条件。由于民宿主要是利用居民和农户现有的自住房屋开展经营,且大部分受到原有格局限制,依据现行旅馆业和消防管理有关规定,民宿这种新业态往往不能达到经营住宿业的消防管理等要求,难以取得住宿业经营许可。因此,目前众多的民宿实际处于没有法律依据自发经营的状态。《意见》旨在对民宿的范围和条件予以明确,将符合条件的民宿经营合法化。

(三)《意见》是落实旅游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的具体举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2016年1月1日实施的《浙江省旅游条例》均明确了民宿这一新生事物,破解了“民宿游走在法律边缘”的局面。但民宿范围和条件等内容仍未明确。目前,民宿发展和监管各地不一致,经营民宿需要办理证件的种类和流程各地也不一样。可以说,在现阶段,我省民宿的发展很大程度上还是依赖各地政府的政策。《意见》旨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浙江省旅游条例》的相关规定,为民宿申请公安及其消防机构、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的经营许可或申报登记提供政策依据,为我省民宿产业有序、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二、《意见》涉及的主要问题

(一)民宿的经营主体。《浙江省旅游条例》明确将民宿定义为“利用城乡居民自有住宅开办接待旅游者住宿的民宿”。因此,民宿经营主体既可以是自有住宅的主人,也可以是外来资本。从相关单位反馈的意见及我省民宿业经营主体的现实情况来看,我省不少民宿是由外来资本租赁城乡居民自有住宅来经营的。因此,从鼓励民宿多元化、精品化发展的角度,《意见》对民宿经营主体未作出限制性规定,允许外来资本投资开办民宿,成为民宿的经营主体。

(二)利用集体用房或其他配套用房经营民宿。《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浙江省旅游条例》均未对利用集体用房经营民宿的情况作出明确规定。从相关单位反馈的意见和我省民宿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部分市县存在利用村委老办公楼、废弃的学校教学楼、旧厂房和旧仓库等集体用房开办民宿的情况。因此,从鼓励盘活集体资产和有利于民宿发展的原则出发,《意见》将利用集体用房或其他配套用房经营民宿也纳入民宿的范围。

(三)民宿的经营规模。出于消防等安全考虑,目前,全省各地普遍将民宿的经营规模进行了设定。经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与各市讨论,并参考了国内外对民宿的相关规定,《意见》明确了在建筑设施、消防安全和经营管理等方面要求的前提下,将民宿的经营规模设定为单栋房屋客房数不超过15间,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

(四)民宿的开办条件。《意见》对民宿的开办条件主要从建筑设施、消防安全和经营管理等方面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在建筑设施条件的设置上,尤其强调了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在取得规划许可证、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破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方面的要求;在消防安全条件的设置上,根据不同的建筑层数和不同的楼层建筑面积,从主体建筑的耐火等级、灭火器的数量、疏散楼梯的设置和逃生设施的配备等方面,作了不同的要求;在经营管理条件的设置上,强调了民宿必须安装旅客住宿登记信息系统、落实旅客住宿登记制度,以及卫生设施、餐饮服务和环境保护等相关方面的要求。

(五)民宿的人文内涵。为了民宿业的合法有序发展,《意见》仅对民宿的范围和条件作了规定,便于民宿及时通过公安及其消防机构、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的开业审核。但也应认识到,民宿不同于传统的饭店旅馆,在经营中要在“民”上做好文章,突出民俗民风,突出人文内涵,提升民宿的特色和品位,为旅客提供富有家庭味、乡土味和人情味的个性化服务,让旅客充分体验当地的风土人情,享受悠游的情趣,才能焕发出民宿的生命力和蓬勃生机。

图解:关于确定民宿范围和条件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