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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客住宿须知

宾客住宿须知

 

  

     

一、登记住宿时,请出示护照、居民身份证或其它有关有效证件,在值班

室办理入住手续,并告知离店日期。每房须交

200

元押金,退房时待服务员查

好房间后如数退还。

 

     

二、旅客不得私自留客住宿,不得自行调换或转让房、铺。外出或住宿期

满离馆时,要及时告知服务员查房、关门。

 

     

三、临时换人必须先到服务台办理手续。一般不允许增加人数(如三人住

二人房);标间内如需增加入住人员,须经服务员同意,并另收取费用。

 

     

四、退房时间为中午

 12

00

;下午

15

00 

退房,另按半价计算费

用,下午

15

00 

退房,需按一天加收费用;需续住时,请于当日

 12

00 

到值班室办理相关手续。

 

     

五、旅客会客必须遵守会客规定,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将会客人员带入客

房。会客时间最晚不能超过

24

00

。会客人员如需留宿请提前告知并办理入住

手续。

 

     

六、严禁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形等危险品带入宾馆;

严禁卖淫、嫖宿、赌博、斗欧、肇事、吸毒和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禁止在客房内使用酒精炉、电炉等用火用电设备进行烹饪、煮食行为。

 

七、自觉遵守宾馆规章制度,接受工作人员管理,爱护清洁卫生和设施设

备,损坏公物照价赔偿,加罚物价的一半。要文明礼貌,不得酗酒滋事、高声

喧哗、高声音响,影响他人休息。

 

     

八、对有意破坏宾馆财物,损害宾馆利益、扰乱宾馆秩序者,宾馆将有权

收回房间,并列为“不受欢迎的宾客”不予接待;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赔偿;

情节严重者提交公安机关处理。

 

     

九、

请随身携带并保管好贵重物品,

如有遗失,

后果自负,

宾馆概不负责。

 

     

十、遇民警或保安、治安人员查房时,请旅客主动出示证件,说明情况,

予以协助。

 

     

凡住宿本宾馆的旅客,

要自觉遵守本须知,

若有违反,

宾馆有权责成改正;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其他行政法规的,将报送公安机

关按规定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