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未遂犯?
在刑法學上,「未遂犯」指的是行為人意圖犯罪,並已著手實施犯罪行為,但由於其意志以外的因素,導致犯罪行為未能完成,或者雖然完成了,但並未達到預期的犯罪結果。簡單來說,就是行為人已經有了犯罪的決心,並且付諸了行動,但最終由於種種原因,犯罪並未完全得逞。
未遂犯的核心構成要件
要構成未遂犯,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幾個關鍵要素:
- 犯罪意圖 (Dolus): 行為人必須具備實施特定犯罪的故意。也就是說,他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構成犯罪,並且希望或容認這種結果的發生。
- 著手實施 (Commencement of Execution): 行為人必須已經開始執行犯罪行為。這是一個關鍵的區分點,區分了預備行為和著手實施。著手實施通常是指直接觸及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是犯罪過程中的一個重要節點。
- 未達預期結果 (Failure to Complete): 犯罪結果並未發生,或者雖然發生了,但與行為人最初的意圖有所偏差。這可能是因為受到阻撓、意外情況、自身能力不足等。
- 非出於己意之中止 (Voluntary Desistance): 這是區分「未遂」與「中止犯」的重要標準。如果行為人是出於自己的意志,主動停止犯罪行為,則可能構成中止犯,並非未遂犯。
舉例說明: 小明意圖盜竊鄰居家的財物,他撬開了鄰居家的窗戶,並爬進了屋內。就在他準備拿取財物時,聽到外面有警笛聲,便嚇得立刻逃離了現場。這裡,小明有盜竊的故意,並且已經著手實施了撬窗、入室等行為,但由於害怕被發現而未能竊取財物。因此,他可能構成盜竊未遂犯。
未遂犯之型態有幾?
未遂犯的型態並非單一,根據行為人所處的犯罪階段以及其行為與結果之間關係的緊密程度,可以將未遂犯劃分為不同的類型。常見的未遂犯型態包括:
一、 未完成的實行(Unfinished Execution)
這是最常見的未遂犯類型。指行為人已經著手實施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但由於客觀原因,犯罪構成要件行為尚未完全實施完畢,或者雖已實施完畢,但尚未發生預期的犯罪結果。
- 原因: 可能是受到阻礙(如被害人抵抗、被發現)、工具故障、自身能力不足等。
- 舉例: 意圖殺人的行為人持刀刺向被害人,但刀子突然斷裂,未能造成死亡結果。
二、 完成的實行但未獲結果(Completed Execution but No Result)
此類未遂犯指行為人已經完成了構成犯罪所必需的所有行為,但由於被害人體質特殊、偶然的因素,或者與預期情況不符,導致犯罪結果並未發生。
- 原因: 可能是被害人對毒藥具有免疫力、子彈射偏未擊中要害、電線短路導致爆炸未能發生等。
- 舉例: 意圖下毒的行為人將劇毒藥物倒入被害人的飲水中,但被害人當晚因故並未飲用該水。
三、 誤想未遂(Mistaken Unfinished Execution / Aberratio Ictus)
誤想未遂,也稱為「打偏」,是指行為人意圖侵害某個法益,並為此實施了構成要件行為,但由於其行為的偏離,實際侵害了另一個法益。然而,如果所誤想的法益與實際被侵害的法益是同一類別的,且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侵害該類法益的意圖,則可以按預定法益的未遂犯處理,但此處的「誤想未遂」更多是指未能完成預設的特定犯罪。實際上,在學理上,誤想未遂的處理方式較為複雜,有時會結合「行為」和「結果」來判斷。
更精確地說,誤想未遂是指行為人意圖實施某種犯罪,但由於行為發生了偏差,導致侵害了與預期不同的法益,且該偏差不是出於故意,而是由於意外。但是,在很多情況下,誤想未遂被理解為行為人試圖完成某行為,但由於偏差,未能達到預期效果。例如,意圖竊取A物品,但因失手,竊走了B物品,但B物品價值遠低於A,且其竊取行為本身並不完全構成對B物品的竊取。這種情況在實踐中較為少見,且處理複雜。
另一種更常見的理解是「打偏」: 意圖殺害A,開槍射擊,但子彈未擊中A,卻擊中了在旁邊的B。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行為人對B的傷害也具有過失,則可能構成傷害B的過失犯。如果行為人對B的傷害也具有故意(例如,他看到了B,仍然開槍),則可能構成故意傷害B。而如果行為人對B的傷害毫無預見,也沒有任何過失,則可能僅構成對A的殺人未遂。
四、 實質的未遂(Substantial Unfinished Execution)
實質的未遂是指,雖然行為人實施了某些行為,但這些行為尚未達到足以構成該罪名「著手」的階段,然而,在某些情況下,法律可能為了更嚴格地保護法益,將這些行為也視為「實質的未遂」。這通常需要根據具體的法律規定來判斷,例如,對於組織犯罪、恐怖主義犯罪等,可能會擴大「著手」的認定範圍。
更常見的理解是,實質的未遂是指行為人實施的行為,雖然在形式上看與犯罪構成要件相似,但由於行為的本質性缺陷,實際上並未真正觸及犯罪的構成要件。 例如,一個企圖製造炸彈的人,他購買了材料,但由於其對化學的無知,他購買的材料根本無法用於製造炸彈。這種情況下,雖然有預備行為,但可能難以認定為著手實施。
五、 形式的未遂(Formal Unfinished Execution)
形式的未遂,顧名思義,是從形式上看,犯罪行為似乎已經著手,但實際上並未觸及犯罪構成要件的實質。這通常發生在行為人對構成要件的理解產生錯誤,或者其行為的性質與構成要件並不完全吻合。例如,一個聲稱要「詐騙」他人財物的人,但他誤以為對方有權將財物「贈予」他,並在此基礎上進行了溝通。這種情況下,雖然有溝通行為,但可能因為缺乏詐騙的故意,難以認定為詐騙未遂。
補充說明: 上述對未遂犯型態的劃分,在不同的法學體系和學術觀點中可能存在細微差異。關鍵在於理解「著手」的認定以及行為與結果之間的聯繫。實務中,法院會根據具體案情,結合法律條文和學理解釋來判斷是否構成未遂犯及其具體類型。
常見問題 (FAQ)
如何判斷行為是否構成未遂犯?
判斷一個行為是否構成未遂犯,需要嚴格審查以下幾個關鍵點:首先,行為人是否具備犯罪的故意,即是否有意圖實施某種犯罪;其次,行為人是否已經「著手」實施犯罪行為,著手是指直接觸及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是犯罪進程中的一個重要節點;最後,犯罪結果是否因為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發生。如果這幾個條件都滿足,並且行為人並非出於自願中止犯罪,則可能構成未遂犯。
為何要區分不同的未遂犯型態?
區分不同的未遂犯型態,主要是為了更精確地適用法律,並實現刑罰的公正。不同的未遂犯型態,其行為與結果之間的關聯程度不同,行為人的危險性也可能有所差異。例如,完成的實行但未獲結果的未遂犯,可能比未完成的實行未遂犯更接近犯罪的完成,因此在量刑上可能有所區別。同時,對不同型態的準確把握,也有助於區分未遂犯與中止犯,避免不當懲罰。
未遂犯與預備犯有何區別?
未遂犯與預備犯最主要的區別在於「著手」。預備犯是指行為人已經準備實施犯罪,但尚未到達「著手」的階段。著手是實施犯罪行為的開端,是行為人直接觸及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例如,購買作案工具、勘查地形等,通常屬於預備行為。一旦行為人開始實施構成要件行為,例如,撬開門鎖、持槍瞄準被害人,則就進入了未遂犯的階段。一般的預備犯,在許多國家是不予刑事處罰的,但某些嚴重的預備行為,例如,為製造爆炸案而購買大量易燃易爆物品,則可能被法律規定為獨立的犯罪。
什麼是「實質的危險」?在未遂犯的認定中扮演什麼角色?
「實質的危險」是指行為人的行為已經對法益造成了實際的、可預見的威脅,具有產生犯罪結果的可能性。在未遂犯的認定中,「實質的危險」是判斷行為是否構成「著手」的重要標準之一。如果行為人的行為雖然尚未完全完成犯罪構成要件,但已經對法益構成了「實質的危險」,那麼就可能被認定為已經著手,進而構成未遂犯。例如,一個意圖縱火的人,在點燃易燃物後,即使火勢尚未蔓延到整棟建築,但由於已經對建築物造成了「實質的危險」,就可以構成縱火未遂。反之,如果行為人的行為僅僅是形式上的準備,尚未對法益造成「實質的危險」,則可能僅構成預備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