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預告工資還要給謀職假嗎?詳解預告工資與謀職假權益
許多勞動者在面臨離職時,會遇到關於「預告工資」和「謀職假」的疑問。其中最常見的問題便是:在雇主支付了預告工資後,是否還需要給予勞工謀職假? 本文將深入探討這個問題,詳細解析預告工資和謀職假的法律依據、適用情況,以及兩者之間的關係,希望能為廣大勞工朋友們釐清疑惑。
一、 什麼是預告工資?
預告工資,又稱為「預告期間工資」或「終止勞動契約預告工資」,是指勞動契約終止時,雇主依法應支付給勞工,相當於預告期間的工資。其目的在於保障勞工在得知離職訊息後,有一段緩衝期,可以尋找新工作,或安排後續生活。
根據《中華民國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的規定,雇主若要終止勞動契約,必須提前預告。預告期間的長度依勞工的年資而定:
-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但未滿一年者:應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但未滿三年者:應於六十日前預告之。
-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應於九十日前預告之。
如果雇主未依規定提前預告,則必須支付相當於預告期間的工資。這筆費用就是「預告工資」。
二、 什麼是謀職假?
謀職假,也稱為「求職假」或「就業服務法給予的求職時間」,是指在勞動契約終止前,勞工為了另謀職業而依法享有的休假權利。這段時間內,勞工可以利用公餘時間尋找新的工作機會,而不必擔心薪資損失。
根據《就業服務法》的規定,勞動契約因故終止時,雇主應依勞工的意願,給予其「應徵工作」的必要時間。這個必要時間的長度,通常會依據勞工的月薪資、離職原因、以及勞資雙方的約定或企業內部規定而有所不同。
重點在於,謀職假是為了讓勞工「實際去尋找工作」而給予的時間,而不是單純的休息或預告期的額外休假。
三、 預告工資與謀職假之間的關係:是否可同時享有?
這是一個關鍵的區別點。預告工資和謀職假是兩個獨立的法律權益,它們的目的和性質並不相同,因此,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勞工是可以同時享有兩者的。
讓我們從法律條文和實務解釋來釐清:
- 預告工資是關於「契約終止」的對價。 它是雇主未依規定提前通知的補償,與勞工是否積極尋職無關。即使勞工在預告期間內沒有積極尋職,只要雇主未提前預告,就必須支付預告工資。
- 謀職假是關於「勞工尋職」的便利。 它是為了保障勞工在離職前的尋職權益,讓他們有實際的時間和機會去進行面試、投遞履歷等求職活動。
這就像是,雇主給了你一筆「離職補償金」(預告工資),同時也讓你「請假去面試」(謀職假)。這兩者並不衝突,並且互不包含。
舉例說明:
假設一位勞工年資為一年,依法應有 30 日的預告期。若雇主在 15 天前通知終止契約,則雇主需支付 15 日的預告工資。
同時,在終止契約前的這段時間(例如,契約結束前的最後 30 天),如果勞工需要時間去面試,根據《就業服務法》的規定,雇主仍需給予其應徵工作必要的求職時間,這就是謀職假。
因此,在本例中,勞工在收到 15 日預告期內,可能同時獲得 15 日的預告工資,以及依據情況協商或規定的謀職假時間。
四、 雇主不給予謀職假,或預告工資已包含謀職假,怎麼辦?
如果雇主聲稱已支付預告工資,因此無需再給予謀職假,這是錯誤的理解,也是違法的。
如果雇主拒絕給予謀職假:
勞工可以依據《就業服務法》的規定,向雇主提出申訴。若雇主仍然不予理會,可以向當地的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例如勞工局、勞動部)進行檢舉,尋求協助。
預告工資與謀職假無關:
再次強調,預告工資是對於未提前預告的補償,而謀職假是保障勞工的尋職權利。兩者是不同的法律概念,不能混為一談。雇主不能以支付預告工資為由,剝奪勞工應有的謀職假權益。
需要注意的是,謀職假的時間長度並非無限。 《就業服務法》僅規定「必要時間」,具體的計算方式和天數,往往需要參照勞動契約、公司規章,或是與雇主協商。一般而言,常見的計算方式可能包括:
- 按照勞工月薪資計算,例如每月幾小時的謀職假。
- 根據勞工的離職原因,給予特定的謀職假天數。
- 勞資雙方協商確定。
如果勞工對謀職假的時間長度有疑慮,可以先行查閱公司內部規定,或與人資部門進行溝通。若仍有爭議,則可尋求勞工局的諮詢與協助。
五、 總結
綜上所述,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勞工即使在領取預告工資的同時,仍然依法享有謀職假。 預告工資是雇主因未提前通知而給予的經濟補償,而謀職假則是保障勞工在離職前的尋職權利。兩者是相互獨立且可以同時享有的權益。
勞工朋友們應當了解自身權益,若遭遇雇主違法行為,應當積極爭取,必要時尋求相關單位的協助。
常見問題 (FAQ)
Q1:如果我被資遣,是否一定能拿到預告工資和謀職假?
A1: 預告工資的支付,是基於雇主未依法提前預告終止勞動契約的情況。也就是說,如果雇主在解僱你時,有提前依法預告(依據你的年資給予 30、60 或 90 日的預告期),那麼你就無法主張預告工資。然而,即使雇主已依法預告,你仍可能依法享有謀職假,因為這是為了保障你另謀職業的權利。
Q2:謀職假的時間長度是如何確定的?
A2: 《就業服務法》並未規定謀職假的具體天數,僅要求雇主給予「應徵工作之必要時間」。這個必要時間的長度,通常需要參照以下因素:
- 勞動契約中是否有相關約定。
- 公司內部規章是否有明確規定。
- 勞動基準法規定的預告期間。
- 勞資雙方實際協商結果。
一般而言,許多公司會將謀職假的時間,以每月固定的小時數(例如每月 8 小時)或特定天數來計算。
Q3:如果雇主給予的預告工資已經包含了我想尋職的時間,是不是就不用再給謀職假了?
A3: 絕對不是。預告工資是雇主未按規定提前通知的補償,它與勞工是否實際去尋找工作無關。而謀職假是保障勞工尋職的權益,讓他們能有時間去面試、投遞履歷。兩者是不同的法律概念,不能混為一談。即使你收到了預告工資,如果符合條件,你仍然有權利主張謀職假。
Q4:如何向雇主主張謀職假?
A4: 首先,建議你查閱公司的人事規章或與主管、人資部門溝通,了解公司關於謀職假的具體規定。如果公司沒有明確規定,可以根據《就業服務法》的精神,提出合理的謀職假申請,並說明你的求職需求。若雇主有異議,你可以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諮詢或進行檢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