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費的基數如何算?
資遣費是雇主依法終止勞動契約時,對被資遣的勞工提供的一種經濟補償。而計算資遣費的基礎,即「基數」,是理解資遣費金額的關鍵。本文將深入解析資遣費基數的計算方式,並提供詳細的步驟與注意事項,幫助您清楚了解這項權益。
資遣費基數的定義
資遣費的基數,通常是指勞工在資遣前最後一個月的平均工資。
根據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的規定,平均工資的計算方式為:
「本法所稱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日起,往前推算六個月間所得工資總額之合計。」
「若計算事由發生之日起,往前推算未滿六個月者,以實際發生之日起往前推算之期間所得工資總額之合計。」
「若勞工工作期間較短,不足六個月,則以實際工作期間之工資總額為準。」
資遣費基數的計算步驟
計算資遣費基數,需要遵循以下幾個步驟:
第一步:確定平均工資的計算期間
主要的計算期間是資遣生效日往前推算六個月。
例如,若勞工於11月15日收到資遣通知,資遣生效日為12月15日(假設不含預告期間),則平均工資的計算期間為6月15日到12月14日。
第二步:計算該期間內的工資總額
在這個六個月的期間內,您所獲得的所有「工資」都需要加總。
「工資」的定義相對廣泛,包含:
- 本薪:基本月薪。
- 加班費:依勞基法規定給付的加班費。
- 獎金:若獎金具有經常性、固定性,且與工作表現直接相關,則屬於工資。例如,年終獎金、績效獎金(若發放頻率固定且金額與薪資結構有關)。
- 津貼:例如職務津貼、職位津貼等,若符合工資的定義。
- 其他:任何固定發給,與勞工提供勞務直接相關的報酬。
請注意:下列項目通常不計入平均工資的計算:
- 非經常性、非固定性的獎金或津貼,例如一次性的慰勞金、股東會紀念品、抽獎獎品等。
- 變動性極高,與工作表現無直接關聯的額外收入。
- 公司提供的福利,而非直接的勞務報酬,例如員工旅遊補助、生日禮金(若非固定金額或與勞務無關)。
- 報銷費用:例如差旅費、交通費等。
常見的計算誤差點:
許多勞工容易將所有收到的款項都視為工資,但這是不正確的。關鍵在於該筆款項是否為「勞工提供勞務之對價」,以及是否具有「經常性」和「固定性」。
第三步:計算平均工資
將上述六個月期間內的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的總日數(不論工作日或休息日,皆需計入)。
公式:
平均工資 = (前六個月工資總額) / (該六個月的總日數)
舉例說明:
假設小明在資遣生效日往前推算六個月內,分別獲得以下薪資和獎金:
- 6月:月薪30,000元 + 加班費2,000元 = 32,000元
- 7月:月薪30,000元 + 績效獎金5,000元 = 35,000元
- 8月:月薪30,000元 + 加班費3,000元 = 33,000元
- 9月:月薪30,000元 + 職務津貼1,000元 = 31,000元
- 10月:月薪30,000元 + 加班費2,500元 = 32,500元
- 11月:月薪30,000元 + 專案獎金6,000元 = 36,000元 (此專案獎金為一次性,且不符合經常性發放,故不計入)
我們重新計算:
- 6月:32,000元
- 7月:35,000元
- 8月:33,000元
- 9月:31,000元
- 10月:32,500元
- 11月:30,000元 (只計入本薪,因專案獎金不計入)
該六個月期間的工資總額 = 32,000 + 35,000 + 33,000 + 31,000 + 32,500 + 30,000 = 193,500 元
該六個月的總日數 = (6月30天 + 7月31天 + 8月31天 + 9月30天 + 10月31天 + 11月30天) = 183 天
小明的平均工資 = 193,500 元 / 183 天 = 約 1057.38 元/日
注意:若計算出來的平均工資低於基本工資(目前為每月26,400元,換算後為每日880元),則以基本工資計算。
資遣費的具體計算
在確定了平均工資(資遣費基數)之後,即可進行資遣費的計算。勞基法規定,資遣費的計算標準為:
- 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的平均工資。
- 未滿一年者:依比例發給。
- 最高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舉例說明(接續小明的例子):
假設小明在該公司工作了五年八個月,且他的平均工資為每日1057.38元。
- 年資計算:五年八個月。
- 一個月平均工資:1057.38元/日 × 30天 (月平均天數) = 31,721.4 元
- 五年年資應得資遣費:31,721.4 元/月 × 5 個月 = 158,607 元
- 八個月未滿一年部分:(8個月 / 12個月) × 31,721.4 元/月 = 21,147.6 元
- 小明應得總資遣費:158,607 元 + 21,147.6 元 = 179,754.6 元
請注意:若小明的年資為十三年,則最多只能領到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也就是12 × 31,721.4 元 = 380,656.8 元。
特殊情況與注意事項
- 短於六個月工作期間:若勞工工作期間短於六個月,則以實際工作期間的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天數計算平均工資。
- 領取失業給付:資遣費與失業給付是兩項獨立的權益,領取其中一項並不影響另一項的權利。
- 預告工資:若雇主未依法給予預告期,應給付預告工資,此與資遣費是分開計算的。
- 離職證明:勞工可向雇主索取資遣證明書,以便後續申請相關補助或權益。
- 勞資爭議:若對資遣費計算有疑義,可向勞工局或相關單位諮詢或申請調解。
- 最低資遣費:勞基法規定,最低資遣費為優於前述計算方式,不得低於兩個月平均工資。也就是說,若計算結果低於兩個月平均工資,則仍須以兩個月平均工資計算。
如何確保自己的資遣費基數計算正確?
第一,仔細查閱您的薪資明細:將資遣生效日前六個月的所有薪資明細、加班紀錄、獎金發放紀錄等詳細資料收集齊全。特別要注意哪些項目是屬於「工資」,哪些是「非工資」。
第二,確認發放的獎金性質:對於獎金,需要判斷其是否具備「經常性」、「固定性」,以及是否為「勞務對價」。若不確定,可以查閱公司相關的獎勵辦法或與資深同事討論。
第三,了解計算方法:掌握平均工資的計算公式,並將實際數據代入計算。若有疑問,可以事先與人力資源部門確認。
第四,尋求專業協助:若對計算結果仍有疑慮,或公司提供的計算方式明顯有誤,建議尋求勞工局、勞動部或律師等專業人士的諮詢與協助,以確保自身的權益受到保障。
為何平均工資的計算包含加班費和固定性獎金?
勞動基準法將平均工資定義為「計算事由發生之日起,往前推算六個月間所得工資總額之合計」,其目的在於真實反映勞工在一段時間內的平均勞動所得。加班費和經常性、固定性的獎金,都是勞工提供勞務所獲得的報酬,是其日常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若將這些排除在外,則計算出的平均工資將無法準確反映勞工的實際生活水準,也無法達到資遣費作為經濟補償的目的。透過包含這些項目,可以讓資遣費的計算更為公平合理,更能保障勞工在失去工作後的經濟穩定。
常見問題 (FAQ)
Q1:為何我的資遣費基數計算方式與同事不同?
A1:資遣費的基數是根據個別勞工在資遣前最後一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每個人的薪資結構、加班情況、獎金發放等都可能不同,因此計算出來的平均工資也會有所差異,進而導致資遣費基數和最終資遣費金額的不同。若您認為計算有誤,請務必核對您的薪資明細與相關規定。
Q2:我領取的「三節獎金」是否應該計入資遣費基數?
A2:這取決於「三節獎金」的性質。如果三節獎金是固定發放、金額相對穩定,且屬於勞工提供勞務的對價,那麼通常會被視為工資,應計入平均工資的計算。但如果三節獎金發放的彈性很大,金額變動大,或僅作為慰勞性質,則可能不計入。建議查閱公司的相關規定或向公司人力資源部門詢問。
Q3:公司只給我一個月的平均工資,這是合理的嗎?
A3:勞基法規定,資遣費是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的平均工資,但最高不超過十二個月。因此,若您工作未滿一年,僅領取一個月的平均工資是可能的。然而,若您工作滿一年,且公司僅給予一個月的平均工資,則可能未足額給付。建議您仔細計算您的年資,並核對平均工資的計算是否正確。
Q4:為何勞基法中有最低資遣費的規定?
A4:勞基法設定最低資遣費的規定,是為了保障勞工的基本經濟安全。資遣是一種勞動關係的終止,勞工因此會面臨收入中斷的困境。最低資遣費的設置,確保了即使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勞工也能獲得一筆相對穩定的經濟補償,幫助其度過轉職的過渡期,也體現了對勞工權益的重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