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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深度解析與實務考量

何謂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深度解析與實務考量

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扣押是一項重要的強制處分,旨在保全證據、防止毀損或確保日後執行。傳統上,扣押行為多與搜索行為緊密連結,即在執行搜索的過程中,發現與犯罪有關的物品而進行扣押。然而,刑事訴訟法規的發展以及實務運作的需求,催生了「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的概念。本文將深入探討此概念的內涵、法律依據、與附隨扣押的區別,以及其在實務中可能遇到的問題與解決方案。

一、 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的定義與內涵

顧名思義,「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是指並非在進行法律程序上的搜索行為時所為的扣押。這並不意味著扣押行為是隨意或非法進行的,而是指其啟動的時點、目的或方式,與傳統意義上的、以發現證據為主要目的並由法院核發搜索票後執行的搜索行為,在時間上或程序上有所區隔。

其核心內涵可以從以下幾個面向理解:

  • 獨立的程序啟動: 非附隨扣押的啟動,不一定需要事先的搜索行為。可能在案件調查的初期,甚至在尚未鎖定特定搜查對象的情況下,基於特定的法律授權而進行。
  • 多元的扣押標的: 雖然最終目的仍是為了保全證據,但非附隨扣押的標的可能更為廣泛。除了直接證明犯罪事實的物品,也可能包括犯罪所得、犯罪工具,甚至是可能影響公眾安全或有價值的特定物品。
  • 不同的法律授權方式: 非附隨扣押的法律授權方式,可能與搜索票的申請方式有所不同。某些情況下,基於法律的明文規定,特定公務人員或機關可能在一定條件下,無需事先取得法院核發的搜索票即可進行扣押。

二、 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的法律依據

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中,雖然沒有直接使用「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這個詞彙,但許多條文的規定,在實質上已涵蓋了此一概念。主要的法律依據可能包括但不限於:

1. 刑事訴訟法關於扣押的一般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133條規定了扣押的要件,即「為保全證據或防止被告逃亡、再犯,而有搜索、扣押、羈押之必要者,得經法院核發搜索票、羈押票,或開具拘票為之。」此條文雖然提及搜索票,但也涵蓋了「扣押」本身作為獨立強制處分的可能性。當法律另有規定時,便可不依賴搜索票進行扣押。

2. 特定法定扣押權限:

這是非附隨扣押最常見的法律基礎。例如:

  • 立即性危險下的扣押: 刑事訴訟法第130條規定,「證物係預備犯人犯罪之物,或為犯罪之物,或因犯罪所生、所為之物,而為他人所有者,應命提出。但被害人有無故不服從之義務,應予斟酌。如不服從,應為扣押。」此外,在涉及立即公共安全、國家安全或其他重大侵害時,某些法律(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可能賦予特定機關在特定情況下,例如面對立即毀證或逃逸風險時,得以在不事先取得搜索票的情況下,進行扣押。
  • 海上扣押: 在涉及海事案件或走私、緝私等案件中,相關法規可能允許海巡、海關等單位在特定水域對可疑船舶進行檢查並扣押可疑物品,此類扣押行為在啟動時便可能不以事先搜索為前提。
  • 資通安全相關扣押: 隨著科技發展,對於數位證據的扣押,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可能會有與傳統搜索不同啟動模式的規定,以因應數位證據的易逝性與傳輸性。

3. 經由合法同意的扣押:

如果物品所有人或持有人,在充分知情並自由意願的情況下,同意將特定物品交予調查人員,此種基於同意的扣押,在法律上與附隨於搜索的扣押有所區別。雖然有同意,但其同意的基礎與流程可能與事先要求同意搜索有所不同。

三、 與附隨於搜索之扣押的區別

為了更清楚地理解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我們需要將其與傳統的「附隨於搜索之扣押」進行比較:

附隨於搜索之扣押:

  • 觸發點: 以執行法院核發的搜索票為前提,搜索行為是主,扣押是從。
  • 目的: 主要目的是在搜索過程中,發現並扣押與特定犯罪嫌疑有關的證據。
  • 程序: 必須事先經過法院審查,核發搜索票。
  • 標的: 通常是搜索票上所載明或搜索時發現的、與特定犯罪行為有高度關聯性的物品。

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

  • 觸發點: 不一定以搜索票或事先的搜索行為為前提,可能是基於法律的直接授權或特定緊急情況。
  • 目的: 除了保全證據,也可能包含防止犯罪擴大、危害公共安全、追繳犯罪所得等更廣泛的目的。
  • 程序: 可能基於法律的明文規定,或是在符合特定緊急條件時,得以不事先取得搜索票。
  • 標的: 除了傳統證據,也可能包含犯罪工具、犯罪所得、可能危害社會的物品等。

關鍵區別在於「前置程序」與「獨立性」。 非附隨扣押的獨立性體現在其不依賴事先的搜索行為,而是依賴其他法律授權或特定條件。例如,在海岸巡防人員巡邏時,若發現可疑漁船載有大量毒品,即使沒有搜索票,其基於《海巡法》或其他相關法律授權,可直接進行扣押,此即為非附隨於搜索的扣押。

四、 實務上的挑戰與考量

「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在實務運作中,雖然有其必要性,但也可能帶來一些挑戰與爭議:

1. 法律授權的明確性與嚴格性:

由於非附隨扣押的門檻相對較低,因此賦予此類權限的法律條文,必須非常明確且嚴格。必須清楚界定何種情況、由何種機關、針對何種標的、在何種條件下可以實施非附隨扣押,以避免權力濫用。過於寬泛的規定,容易引發對人權保障的質疑。

2. 證據的合法性排除:

如果非附隨扣押的程序不符法律規定,或者超過了法律授權的範圍,那麼被扣押的物品作為證據,可能面臨「毒樹之果」原則的適用,進而被法院排除,無法作為定罪的依據。這將嚴重影響偵查與審判的成效。

3. 權益保障的平衡:

扣押行為對個人財產權、隱私權等基本權利構成限制。在實施非附隨扣押時,如何平衡國家偵查權與個人基本權利的保障,是一個重要的議題。必須確保被扣押人享有知情權、陳述意見權,以及事後救濟的權利。

4. 執法者的裁量空間與訓練:

賦予執法人員非附隨扣押的權力,意味著其在第一線面臨判斷與決策的壓力。因此,對執法人員進行充分的法律訓練,使其清楚掌握相關法律規定與執行界線,並建立有效的內部監督機制,至關重要。

5. 事後審查的必要性:

對於非附隨扣押,事後由司法機關進行審查,是確保其合法性的重要環節。這包括對扣押程序、理由、標的範圍等進行檢視,以確保其符合法律的授權與比例原則。

總結來說,「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是刑事偵查手段多樣化的一個體現,旨在應對複雜多變的犯罪形態與證據取得的時效性。然而,其合法性的關鍵在於是否有明確的法律授權,以及在執行過程中是否嚴格遵守法律規定,以確保偵查的有效性與人權的保障不相衝突。

常見問題 (FAQ)

1. 如何判斷一次扣押是否屬於「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

判斷一次扣押是否屬於「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主要看其啟動是否以法院核發的搜索票為前提,以及扣押行為是否是緊密附隨於一項正在進行的、經合法授權的搜索行為。如果扣押是基於法律的直接授權,或者在沒有事先進行搜索的情況下,直接針對特定物品或對象進行的,那麼就可能屬於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例如,警方在追捕逃犯時,若看到逃犯將違禁品丟棄,並立即將其扣押,這在沒有搜索票的情況下,可能屬於情況緊急或法律授權的非附隨扣押。

2. 為何法律需要賦予「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的權力?

賦予「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的權力,主要是為了應對現實中複雜多變的犯罪情況,確保偵查工作的效率與有效性。在某些情況下,例如面對立即的公共安全威脅、犯罪證據可能瞬間毀滅,或者犯罪所得可能立即被轉移時,如果還必須等待法院核發搜索票,可能已經錯失了最佳的偵查時機,導致犯罪者逍遙法外,或嚴重危害公共利益。因此,法律在特定、嚴格的條件下,允許在不事先進行搜索的情況下進行扣押,以應對這些緊急情況,這是一種對國家偵查權與公共利益保護的必要考量。

3. 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是否會侵犯個人權利?

任何強制處分,包括扣押,都可能對個人權利造成影響。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由於其不依賴事先的搜索行為,更顯得需要謹慎。然而,關鍵在於這種扣押是否符合法律授權,以及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如果法律授權明確、執行嚴格,並且僅在必要時為之,那麼其對個人權利的限制是合法的。法律通常也會設立事後救濟機制,例如對扣押的異議,以及對非法扣押的損害賠償,以保障個人的權益。

4. 在什麼情況下,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可以被視為非法?

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若被視為非法,通常有以下幾種情況:

  • 缺乏法律授權: 執法人員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擅自進行扣押。
  • 超出法律授權範圍: 雖然有法律授權,但扣押的標的、對象、地點或時間,超出了法律規定的範圍。
  • 違反法定程序: 即使有法律授權,但在執行過程中未遵守特定的程序要求,例如未進行必要的通知、未依規定製作扣押筆錄等。
  • 違反比例原則: 扣押的手段與目的不相符,或者扣押所造成的損害遠大於其所能帶來的利益。
  • 緊急情況消失後仍繼續扣押: 如果扣押是基於特定緊急情況,而緊急情況已經消失,但扣押行為仍未停止。

在這些情況下,被扣押的物品很可能在法律上被視為非法取得的證據,並在訴訟中被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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